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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银行开户被开了证券(为什么银行工作人员给我证券开户)

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收录于话题 #案例分析 69个



2021年3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70余岁老人举报银河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原为银河证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诱导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事项公布审议结果。



举报营业部诱导其开展两融业务


申请人:个人投资者王某某,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在开立两融账户时已经年满70岁。


2020年9月5日,申请人向浙江证监局举报银河证券及杭州凤起路营业部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诱导不属于融资融券适格投资主体的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行为违法;


二、诱导申请人开户后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定风险测评等问题。


监管部门针对举报事项展开核查


针对举报事项,浙江证监局依法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申请人王某某是否符合当时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的规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证券公司选择两融客户的标准和要求,同时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按照监管要求,银河证券制定了《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操作流程》,该流程规定了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要求为在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含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开户时间连续计算不少于6个月),普通账户资产总值不低于10万元;个人客户须年满18周岁;客户账户资料完整,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有效,属公司规范账户;客户接受并已完成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级以上(含稳健投资者);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属于低洗钱风险等级;客户接受并已完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客户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未与营业部发生过任何业务纠纷。


申请人王某某2007年5月28日在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2014年11月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其证券投资经验已超过7年,账户总资产为300余万元;年龄为71岁;账户资料完整,身份证有效,属于公司规范账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稳健型,测评日期为2014年1月29日;账户资金来源未见异常,洗钱风险等级为低洗钱风险等级;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签字确认接受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未见申请人有失信和违规记录,也未与营业部发生过纠纷。


故申请人王某某符合当时开立融资融券账户的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开户时年满七十、其为稳健型不是融资融券账户的适格主体的问题。


申请人王某某开户时证券法律法规未就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设置年龄限制,亦未禁止稳健型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至于《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场内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等相关规定均在申请人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后制定实施,不适用于申请人的开户。


因此,申请人符王某某符合2011年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银河证券《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操作流程》中有关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营业部风险测评违法等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29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风险测评,该测评结果作为营业部为申请人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了解其风险承担能力情况,未违反当时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营业部未仔细核对、及时提醒申请人修改其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现场填写的年龄、学历、职业与其在网上交易平台自主风险测评中填写的内容存在差异,浙江证监局已督促营业部完善客户账户信息相关业务管理。


面对高龄等特殊客户怎么办?


业务开展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高龄等特殊客户,出于个人或者其他等多方面的原因,申请开通两融、期权等风险较大的业务。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使投资者符合开通条件,壹口还是建议要多做一些考虑和工作:


一是尽量劝阻:首先还是应该主动全面的介绍相关的业务风险,尽可能找出其背后的真实原因和目的,能劝退的还是应该优先选择劝退,劝阻其开展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


二是特殊对待:确实劝阻不了非开不可的,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加一些特殊对待,比如更加详细的介绍业务风险;要求签署特殊人群风险揭示书或者警示函;要求直系亲属陪同办理或者通知直系亲属知悉等等。


最后一点:务必做好全流程的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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