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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沦为避税(兼职工资超过800怎样避税)


为了“避税”,企业将员工工资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形式发放。员工被辞退后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这种工资发放方式是企业强制施行的,且自己没有领到现金发放的工资。而企业则主张工资发放方式是员工主动提出的,现金工资也已足额发放。双方各执一词,从一审打到二审。那么,最终法院是如何裁决的呢?一起来看一看详情吧。


各执一词


2018年7月,陈某某被招聘为青岛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置业)工作人员,约定月工资10000超过元。2020年6月30日,荣盛置业向陈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2020年7月28日,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0年9月22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荣盛置业支付2020年7月工资及赔偿工资差额数万元。此后劳动仲裁裁决荣盛置业支付陈某某7月工资,不用赔偿工资差额,陈某某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为什么会有工资差额呢?


陈某某的说法是,入职后公司领导要求签一份《员工薪金工资拟定/调整申请表》,该表的下面一栏右侧用铅笔写着“社保、公积金基数5000”。陈某某说,自己对此表示不同意,但是公司领导说公司要求必须同意否则公司不签合同,工作也就没有了,迫于无奈只能怎样同意。


陈某某在法庭上说,荣盛置业提供给法庭的《员工薪金拟定/调整申请表》中,上面右侧写的字“工资卡中发放5000元,其余以现金形式发放”自己没有见到过,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写的。陈某某表示,签字时自己曾经想拿手机拍照,但是被公司领导阻止。


陈某某说,此后自己一直没有拿到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而公司领导的回答是:先好好工作。


陈某某所称没有拿到的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就是其此后要求的工资差额。



荣盛置业不认可陈某某的说法。


该公司的说法是,为了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工资,陈某某向荣盛置业提出每月向其本人工资卡中发放工资5008000元,其余以现金形式发放。荣盛置业提供的工资发放统计表上均有陈某某的亲笔签字。


荣盛置业提出,若每个月只领取工资5000元,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陈某某为何不主张权利?又怎么可能在欠薪数万元的情况下,一直埋头工作到单位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显然与情理和事实不符。


陈某某每月工资约一万元,转账支付五千元,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以现金发放的工资部分,到底发了没有呢?


荣盛置业一审未出庭


一审的时候,荣盛置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状,理由是没有收到开庭传票。


荣盛置业称,该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度南村项目结束后,员工变动较大,未能收到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中提到的“青岛市市南区”并非荣盛置业的注册地址,也非常用办公地址,该地址系青岛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因此,一审法院向该地址留置送达,并不能认定是向荣盛置业送达,事实上荣盛置业也确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参加一审庭审。


陈某某则反驳,开庭传票和一审判决超过书等都是送达到青岛市市南区,判决书送达后荣盛置业提起了上诉,证明送达地址正确。陈某某说,上述地址的办公室系其在荣盛置业工作时办公室,送达法律文书时,正在办公室的某甲、某乙系其在兼职荣盛置业工作的同事。


但是荣盛置业否认某甲、某乙为其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荣盛置业未按照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时间参加诉讼,进行当庭质证,视为放弃对陈某某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予以认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荣盛置业支付工资差额。


二审:硬朗的证据来了


一审缺席的荣盛置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这一次,荣沦为盛置业提供了详细的发放兼职证据:涉案期间现金工资发放统计表、银行付款审批单、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均出自于荣盛置业的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中)和银行出具的代收代付历史明细查询。


陈某某认可银行出具的代收代付历史明细查询,也证实收到了通过银行转账的工资,但陈某某主张,荣盛置业并没有实际发放现金发放统计中载明的现金数额,不过,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荣盛的证据很硬朗,相比之下,陈某某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荣盛置业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陈某某该部分工资差额,不存在欠付行为。据此,二审法院推800翻一审判决的结果,判定荣盛置业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等形式向员工支付工资,荣盛置业向陈某某以部分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工资,如果用报销费用方式支付,表现为公司费用支出而不是个人收入,不交个税也没有问题。


但是需沦为要记住的是,现金避税支付的工资部分如果不是体现为费用报销,而是其他形式怎样的支出,对个人来说是取得其他形式的收入,同样要交税,如果不交,就是避税逃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员工来说,这种方式导致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减少,长期来看员工的利益是受到损害的。


而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很难获得证据,因此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时都处于劣势,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文/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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