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费用。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政策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加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委托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扣除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新的费用分扣除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委托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加计、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研发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预税收政策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将上述“1 7”项留存备查资料准备好,税收政策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绝大部分资料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或进行研发费用核算时已经形成的资料,只要将其整理归集齐全即可,一般不费用需新要另外研发单独准备政策。开发如,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依据,是其日常管理活动中的已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