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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自然公司的利弊(个人独资公司购买房产利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房产,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公司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个人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购买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


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房产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独资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自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独资公司利弊


优势:


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的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


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


3、可以一个利弊人决策今后公司利弊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


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


弊端:


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


2、承担的风险较高,没人协助帮忙分担,盈利就赚钱,亏损就失败;


3、在公司发展和规划上,因为没有人出谋划策,决断更容易独断独行,方向个人错误。在没有足够丰富的认知和经验情况下,判断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走上万劫不复的道路;


4、一个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压力可不小,严独资重的可能整晚都睡不好觉;


5、无法更好的从细节上管理公司,极容易就半路夭折,一家公司要发展壮大,就必然不可缺少公司股东与董事,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努力管理和用心经营,而一个人的精力始终有限,没有可靠的人在身边,股东制度的单一化,购买就会自然让个人感到对公司的管理有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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