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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过节礼品是否缴纳个税(公司发放礼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春节带孩子回家走亲访友,由于孩子小,所以亲戚朋友都给了一需要部分春节红包,也就是我们说的压岁钱,回家数数发现还真不少,小家伙也高兴的不得了,也专门找了一个地方藏起来了。

礼品

看到这些压岁钱,我突然对财务人的职业敏感性瞬间爆发了:这些收的压岁钱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际也是采取的列举法,具体列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有9项,分别是:


(一) 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公司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吗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发放;(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首先我们看看小孩子取得的礼品压岁钱属于上述哪一个征税所得项目,一一对应下来后前八项都可以排除了,只有第(九)偶然所得似乎符合。压岁钱的取得充满了偶然性,有可能今年给明年就不给了;有可能这个人给那个人就不给了;有可能这次给的多下次就给得少了,所以确实与偶然所得很像,那么到底是不是呢?我们需要看看偶然所得的征税范围,也就是释义:


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偶然所得的释义是这样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我们看取得的压岁钱不属于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的范畴,所以这几项可以排除了,目前只剩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句话: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难道我们真的要把压岁钱这个事是否情上升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吗?这个当然是不现实的,我们继续看政策,鲁老师经过梳理目前可以归类到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总共有15项: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过节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是否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


消费者取得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需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竞争款项公司,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过节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吗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照之后我们发现上述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偶然性质应纳税所得并没有取得压岁钱这一项,所以我们基本可以判定压岁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畴了。



但是还是不明确,所以我们继个税续挖,终于我们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解读最后我们找到了这样一句话: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缴纳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一句话一锤定音,压岁钱实质就是一种亲戚朋友之间互赠行缴纳为,所以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交税。


以上的分析是站在99%的财务人员学习税法的角度上的,思路就是必须找到税法里明确给予的答案才可以放心,否则不敢确定,以下是我们站在税收立法和征税角度进行的分析,思路供大家参考:



个人认为:


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意图总体而言有两个: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最终实现稳经济、保民生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思路基本为:能征、可征、可不征。也就是在个税征纳时要保证有税可征,征税则值,征则个税从易的思路。而对于亲戚朋友间的红包赠与、压岁钱等行为即对国家总体的征税意图起不了多大作用,同时还劳民伤财征缴起来很费事,而且压岁钱属于民间增进感情的传统习俗,如果对压岁钱进行征税则与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税制改革总体思路背道而驰,所以肯定不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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