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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礼品需要缴纳个税(发放礼品个税)

问:我公司是深圳的企业,在业务促销活动中,随机向需要非本公司个人赠送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受赠人个人所得税。请问在无法获取受赠人身份证信息时,我公司礼品该如何申报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发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个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发放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缴纳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需要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礼品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个税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缴纳(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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