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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税务筹划案例分析(电子商务拼多多案例分析论文)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中国的GDP已经发展到世界第二位了,而不少企业的现代文明程度和依法经商意识,显然还停留在上个世纪,甚至还停留在丛林时代:凡事不问主人,以为直接拿过来吃,拿过来用就可以了,毫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概念。


这正是小恶。



于是,知名电商平台拼多多上的一个普通店铺的侵权案件,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注意。


拼多多是个什么货色,我就不多介绍了。相信几乎所有读者,对这家企业赴美上市之前曾经在网络上引发公众的巨大负面讨论,应该记忆犹新。这家平台上,曾冒出来各种稀奇古怪的疑似白牌产品或疑似假冒伪劣产品,真不知道这个温床是怎么被风险资本激励而生产出来的。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了解到:知名婴儿纸尿裤品牌“爸爸的选择”就自身权益被拼多多上的商户涉嫌侵权一事,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主动与拼多多接触,三次要求这家平台立刻删去有关链接、下架商品。在交涉的过程中,“爸爸的选择”被拼多多的漠然处理方式所激怒,断然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


本月4日,在山东德州法庭上,“爸爸的选择”获得阶段性胜利。法庭认定,在拼多多上运营商铺的吴秋萍,其所作所为,构成对“爸爸的选择”的不正当竞争,对其侵权行为必须给予经济惩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吴秋萍入驻拼多多APP的时间和推断销售数量,法庭勒令吴秋萍必须向“爸爸的选择”赔偿5万元。



5万元,惩罚的金额确实不多。不过,是对侵权者和侵权者所在电商平台拼多多,都是一记响亮的耳光。


别认为这只是“爸爸的选择”维权官司的阶段性胜利,这个案子的代表性更值得重视:曾经被拼多多上的部分不良商铺疑似侵权的合法品牌太多了,各种笑话般的品牌名字你尽可去各种搜索引擎上去查一下。如果“爸爸的选择”能在法庭上成功维权,那么大家就不要迟疑,赶紧好好整理证据,该投诉就投诉,该仲裁就仲裁,该起诉也不要客气,寄出律师函。


拼多多上的商家被法庭点名了,指责了,也罚了,那么拼多多这个经常在网上劝朋友为商品价格“砍一刀”的知名电商平台,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逛庙会时吃过期食物拉肚子了,庙会组织者没有责任?大楼里的商家没有购置消防器材导致意外伤亡,写字楼管理层没责任?各人心里有一本帐。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请大家来看下已经生效的《电子商务法》。



这个法律的立法过程极为不易:从启动立法到最终出台,时间长达五年之久,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草案也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这立法过程如此漫长,凸显了立法机关对规范销售规模巨大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高度审慎和最终决心。


这次立法中,有一个长期困扰社会的关键着眼点:类似于拼多多的各类电商平台的责任是什么?是纯粹只为各界商铺提供一个销售平台吗?如果平台上的商铺发生侵权行为,如何甄别、界定、处罚?


我细细读了好几遍《电子商务法》中强化平台责任的条款竟然高达30多个。看来,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电商平台的怪现象,连法律都急眼了。


换句话说,被拼多多上不法商贩疑似侵权的商家的春天到了。


《电子商务法》的着眼点很精准:平台。中国电子商务规模高达数万亿元,其承载基础就是我们甚为熟知的多个知名大平台。如果不能管好平台,舍本逐末,想要逐个管好商贩,那法律的治理成本就太高了。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成就,我们丝毫不否认;但是,平台承担的责任偏弱,平台经营方的合规意识普遍薄弱,这个,我们也绝对不能忽视。这种偏弱,这种薄弱,最终给众多合法品牌和广大消费者带来的累计损失,太大了。而且还经常投诉无门。


小恶,积累积累,就成了大恶。



如果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是以牺牲众多合法商家的合法权益,去满足部分非法经商店铺的欲壑难平,那么,这个创新的初心,就长歪了,这条发展之路,就走歪了,这个经商的经,就念歪了!这样的创新事物,这样的求财之道,我们不要也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里,对平台有双路监管。第一路,厘清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管理责任,对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必须尽到审核义务,对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必要处置并向主管机关报告;第二路,要求平台必须制定各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记录和保存平台发布的各项商品信息,留下交易记录等。


这双路监管的内容,不知道拼多多各位经验管理层的同仁看完之后,什么感觉?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审核到底过不过关?那么多奇葩商品看着就不扎眼?和维权商家之间打得是太极拳还是七伤拳?


监管是外罩,内核是如何界定平台责任。《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两个层级:


第一个,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根据《电子商务法》,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个,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细读法律,对平台“连带责任”提及三次,对“相应的责任”提及一次。可见立法者的态度和本意,是要求平台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管理责任,必须非常严肃细致的对待平台上每一个商家的所作所为,必须与不法商户一起承担可能的侵权后果。


这,也是“爸爸的选择”获得阶段性胜利后,将对拼多多继续追索损失的法律基础。


为什么《电子商务法》这么看重平台的责任?因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在法律上是绑在一起的:平台一方面通过搜索排名、广告推送、佣金提点获得收益,另一方面也是风险控制者,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展示信用评价、实施处罚等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肯定是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同担责。因此,连带责任是更好的方式。



“爸爸的选择”,维权之路上,你不会孤独的行走。合法权益,有时真的是要依法一步一步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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