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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合同增值税(非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3.享受优惠需要进行备案。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技术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20%。目前,对个人技术转让并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并且享受递延纳税的条件是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100%为股票(权)。


四、印花税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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