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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电话资源互换(一人有限公司换法人怎么换)

今天的案件是搞业务居间,没被卷入投资纠纷,却因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抓。




2020年6-9月,绵阳判了两个案子,都是影视推广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第一个是禾天下,第二个是盛世互联。




两家公司的经营模式相近:




销售入职后,冒充成功人士加别人微信,聊天时推荐影视投资项目。客户如果愿意投资,先打定金再签合同、付尾款,款项都走影视公司的对公账户,影视公司再和他们结算提成。其中:




  • “成功人士”的角色,从花名、手机号、微信到朋友圈人设,都是公司设计好的,销售话术也是公司培训的。比如,张某、何某入职后就开始扮演成功人怎么士“肖安庆”。



  • 客户名单,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电话、职务、职业、公司名称、从事行业等等,是从QQ群里交换信息得来的。——他们交换的信息主要是企业老总、影视行业人士。



第一步,利用QQ搜索关键词“资源互换”、“法人资料互换”、“总裁资料互换”等关键词,会出现很多群,加群后在群里发布诚意交换信息等文字。

第二步,有人愿意交换的,就通过QQ在线传输文件的方式交换企业法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高管信息及会议、培训签到表等名单,内含姓名、电话、单位等。



禾天下案情与判罚




2016年,袁某和任法人某在成都某公司做网络销售员时,掌握到通过网络获取客户的电话、QQ、微信,再冒充成功人士联系客户,让其参与影视投资或炒期货,并从中获取提成的销售模式。




2018年4月,袁某、任某在绵阳注册了禾天下公司进行电影投资营销,分别持股47.5%(另外5%给了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下设三个小组,分别由王某、李某、陈某负责,每组成员10余人。




2019年5月22日公司主要人员被抓。




2020年6月一审判决:




  • (创始人、股东、负责人)袁某、任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约77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股东、骨干)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约23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换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 (骨干)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约39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骨干)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约6.8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换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员工)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约4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企业;



  • (员工)曾某、安某分别侵犯一人公民个人信息约2.7万条、2.4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有限公司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盛世互联的案情与判决




盛世互联的成立时间比禾天下晚了一个月。




老板白某和妻子黄某,2018年5月注册成立公司,主营业务是家政服务和影视推广。邓某任公司经理。公司21个人分成两个组,分别由白某、邓某管理。业务模式和禾天下一样,两家也是同一天被警方查处。




案发时,盛世互联累计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82万条。




法院认为,黄某、卓某、张某、刘某都是经过白某、邓某培训指导加入“资源交换”QQ群,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因此,白某、邓某应对这几个被告人侵犯的公民个有限公司人信息条数负责,总计数量约47.8万条。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卓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约12.7万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卓某2000年出生,是这里年纪最小的。2019年3月入职,一人5月公司被查。短短两三个月时间,他就用QQ加了12个群,和40多个人互换了12万条信息,抽样真实率70%。




黄某、张某、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为6.3万条、企业法7.7万条、8万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个案子值得注意的是老板和员工的辩护理由都太过经典:


老板白某:本人主观恶意小,起的作用是把员工领进门,实际操作都是员工操作的。


员工:本人是通过合法平台应聘的,不知道这个事情是犯罪,后来才知道的。




你们觉得法院会采信吗?




为什么不直接买信息?




第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这是常识。第二,做一个不负责任的猜测——买不起。




影视推广公司处于整个行业金字塔底,除非搞诈骗、非吸,正常经营的话,利润空间有限,就不得不压缩经营成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有成本的,而且还不低。




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被告人刘某在网上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放到自己开的网店上销售。2020年9-10月,两个月卖掉3.2万余条信息,获益1.4万余元。平均一条0.4元。

后续: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发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认为刘某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11月中上海普陀有个案子。被告人毕业于某名牌大学信息安全专业,2020年入职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信贷平台的运营部,从事数据分析,拥有客户数据查询权限。他的朋友张某开价1.7元/条购买信息,收到后以5-10元/条的价格转手卖给中间商李某、钱某。陈某每天偷偷卖掉公司数千条信息怎么,直至案发,累计卖给张某10资源余万条,获利23万。

后续:被告人最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法人并处罚金30万元。朋友张某、中间商李某、钱某的判决互换目前还没有看到,以后看到再更新。




11月底广东有几个公益诉讼案件见报。大概情况是,几个被告人在2018-2019年间分别任职于房产租售、家居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利用职务之便,拿到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买卖。其中,出售信息的平均价格:张某0.5资源元/条,谢某0.6元/条,江某0.15元/条。获利情况:张某约1.7万,谢某约4000元,江互换某约1500元。

后续:这几个人因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后是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缴纳电话罚款。




这种案件实在是太多了,前几年的价格不会比现在便宜多少。假如我们按照中位价格0.5电话元企业/条来算,禾天下155万条信息的购买成本就接近80万,而他们公司30多个人做了一年也才赚了160多万(影视项目销售的提成收入),实在是买不起。当然,不直接买信息,肯定是管理人员也清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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