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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理基金(大修理基金怎么收费的?)


目前大量住宅小区没有能够成立业主大会暨业主委员会,对于已经入住十年以上的小区,在前述组织缺失的情况下,业主缴存的用于为超过保修期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公共维修基金很多情况下已经被物业单位通过紧急动用的方式消耗一空。那么,紧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规定呢?


  1. 物业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2. 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 物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 物业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 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 专项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紧急动用在上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规定,即: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上述第4至6项的规定办理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 层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 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 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上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紧急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的工程完工后,物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单位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总结:由以上规定可见,在北京地区紧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必须符合上述法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并且列支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是在工程完工后,经业主代表参与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单位持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以及其他规定材料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列支,而不是在工程实施前向房管部门申请列支公共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依法也不是划转给物业单位,而是直接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依申请、在审核同意后划转给维修单位;房管部门作为代管部门,有监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法定职责,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列支的审核,并不是仅仅对物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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