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宁波陌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
1 | 宁波陌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汪永辉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63,831.94元的罚款。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甬税稽一罚告〔2021〕397号 |
2 | 宁波元贵隆服饰有限公司 | 龚思云 | 偷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处以罚款67,901.46元。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甬税稽一罚告〔2021〕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12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