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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项目需要计算风险支出吗)




一、什么是隐形债


财预〔2016〕152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明确对2014年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根据政策和市场总结,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大致如下: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




二、特许经营收益来源


根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使用者付费,另一方面是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但从大多数项目来看,使用者付费占比很少,基本都是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




三、是否能规避隐形债务


从隐形债的定义可以看出来,隐形债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政府的具有固化性质的中长期支出责任。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财政资金支出,虽然是按绩效付费,但最终还是需要财政来承担这部分的费用,而且是有政策依据的。


这能规避隐形债吗?


如果可以,其他很多模式都能走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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