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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时不暂估进项税吗(暂估成本按照含税还是不含税)

暂估成本不能完全算合理避税,但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暂估成本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具有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取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票,则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纳税调整。



一、暂估成本的会计处理。什么是暂估成本?暂估成本一般是指当期采购的商品已经入库,但商品采购的增值税发票还没有收到,企业无法确定当期采购商品的入库成本。月末时,企业为了准确核算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避免库存出现红字,则需要将已经办理入库,但还没有收到发票的商品办理暂估入库,待收到发票时,再根据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和数量办理入库业务。


暂估入库是企业对没有收到发票的采购业务比较常用的会计处理业务,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存货账实相符,且准确核算生产成本,最终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如下:


1、暂估入库时,借 原材料(不含税金额),贷 应付账款—暂估(xx供应商)。


2、次月初原方向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 原材料(红字),贷 应付账款—暂估(xx供应商)(红字)。


3、收到发票时,做入库处理,借 原材料 借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次月初红字冲销时,企业可以根据暂估入库业务大小,可以分别采用月初一次性红字冲销,或收到发票再做红字冲销的会计处理。



二、暂估入库成本的涉税处理。按照税法的规定,暂估入库成本与避税没有直接关系,但有的的机构却在渲染暂估入库成本具有避税的作用,主要源自暂估入库成本可以起到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当然,存在恶意使用暂估入库成本,任意加大暂估入库成本数量和金额的行为,且有的企业将暂估入库成本作为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不做调整,导致虚增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实质上,这种做法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一经税务机关查实,企业会受到相关的处罚。


那么,税法对暂估入库成本是如何规定的?


1、增值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货物等商品,且已经办理验收入库单但还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在月末需要按采购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但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次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别计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收付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税公告【2011】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那么,也就是说,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物料采购等成本费用,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暂估入账,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暂估,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暂估成本计算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该成本费用的发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整。



总之,暂估成本不能完全算避税,但暂估入库成本确实有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即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估成本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补充提供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整。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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