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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针对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现状,《条例》突出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控,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实现“多规合一”。


为保障粮食安全,《条例》细化规定,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耕地进行绿化造林、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并且在全国率先为“农业标准地制度”立法,使得土地经营权人在拿地的同时就明确环保、能耗等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


《条例》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首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当在征土公告发布60天内足额支付给农民。同时,加大了对农民建房用地的供应力度,实行宅基地用地指标专项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同时,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条例》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允许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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