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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弊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存在的弊端)

在证券市场的整体定位还没有真正摆正融资与回报的位置,市场监管也没有完全理顺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整体性市场改革的推进也还不可能与市场化国际标准接轨的条件下,指望《证券法》的修改一步到位显然是不现实的。


《证券法》修订即将有望通过四审,但是,人们对投资者保护还不能期望过高。


《证券法》三审稿吸取了民间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专设了“投资者保护”一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四审稿在这方面也许不会有大的变化。不过,《证券法》所应当体现的对投资者价值的维护并不是孤立的,不仅离不开一个公正高效的市场环境,更需要在增进市场的流动性、透明性与市场效率等方面找到平衡,使市场不同主体的利益得以兼顾,否则,难免会由于交易成本的上升,在损害资本市场所应提供的融资便利性的同时,也使投资者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一定的损害。


从《证券法》颁布实施以来20年的实践来看,尽管为了弥补《证券法》法不到位的缺陷,证监会和有关方面先后在新股发行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退市机制、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修订或补充了若干制度性规定,然而,十补九不足。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定位还没有真正摆正融资与投资回报的位置、市场监管也没有完全理顺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整体性市场改革的推进也还不可能与市场化的国际标准一步到位接轨的条件下,指望《证券法》的修改在规范性、完整性、创新性上一步到位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对于投资者保护期望过高更是不现实的,唯一可以指望的就是对法律的完善健全和法治的到位也能像改革开放一样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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