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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率调整几档(2018税率16个点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增值税税率的变动尘埃落定,中华会计网校已为各位整理好了最新变动相关问题汇总和网校财税专家解读,快来一起看一看!


1、增值税税率还是三档!三档并两档仅仅是方向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直白点说就是:原来适用17%的现在改用16%,原来适用11%的改用10%,适用6%的不变。


2、农产品抵扣相应地也有一点小变化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适用税率变了,退税率一定也会变化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4、出口退税对于税率变化有适应窗口期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第三点中所涉货物、销售的上述第三点中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5、执行日期


执行日期虽然在上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发布了,但依然极为重要。


《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总结:税率变化非常的简洁,与我们的预测也一致,这次的税率变动与2017年的税率变动的成文思路也比较一致,给出口退税企业一定的窗口期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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