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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税务筹划代理费用(辽源专业公司税务筹划代理费用)


昨天,有同学问我:我有两家公司,一家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是拿国外的品牌代理权,分销给国内。所以,收入主要是 品牌授权费 标费(就是贴一个标多少钱,我们卖标给他们)。也有部分业务是 他们从我们这里拿品牌的货。另外有一家合伙公司B,是我们做的一个持股平台,持有A公司90%以上的股权,我们怎么做才能税率最低而且合规?


我的回答是:


你把盈利模式搞错了。


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利润是先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才能由B公司和其他的股东进行分红。B公司分红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人先按各自比例把钱分到手,还要再交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太高,但是你自己选的。


假如有可能,应该是B合伙公司不入股A公司,与A公司是两个经营主体,互不关联。


B公司直接去拿国外的各个品牌代理权,把各个品牌代理权统一授权给A公司,再由A公司统一对外授权使用。这样A公司要交一大笔特许使用费给B公司。特许使用费做为A公司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会减少一大笔。


B公司的收入按照5%到35%的累进税率交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即使按最高税率35%交个人所得税,相比你说的盈利模式至少少交10%的税负。而B公司代理国外的品牌使用权的费用,只要有合法证明,照样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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