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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汇算清缴调增会计分录(以前暂估的成本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纳税调增吗)


一般纳税人暂估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材料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结账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下月初


借:原材料 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红字


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调增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差额


贷:原材料 差额


条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红字差额


贷:原材料 红字差额






暂估的成本费用,财务和税收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4、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暂估入帐,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整体上来说,一般纳税人暂估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一般在购进货物的当月是没有收到相应的进项发票,而是在后期某个时候才能取得发票。你可以暂估货物的金额作为企业进货的成本,等取得发票的时候再做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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