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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是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总额为10000万元,个人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40%,合伙企业本年度2月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000万元未进行分配,当年5月如采用减资1000万元的方式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合伙人对应税收?




答:一、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4、《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实务分析 1、先分后税的季度与年度所得申报




所述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需要在取得经营所得的季度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生产经营所得即使在年度末也未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则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也是需要按先分后税原则办理汇算清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减资的性质




如果减资时按合伙人协议只是减少的合伙份额的,则减资行为不产生所得。




如问题所述,合伙份额10000万元,减资1000万元,则合伙份额减少1000万元,合伙人收回投资1000万元,并未产生财产转让所得。




如减资按合伙份额对应的净资产减资,从而依据11年41号公告,认为其减资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纳税适用税率20%呢?




因为合伙企业采用的是先分后税原则,也就是说在税收处理上合伙企业的账面未分配利润虽然未进行分配,其实质上已经是应支付合伙人的应付利润了,合伙企业的减资在税务上只能是表现为减少合伙份额。如果合伙企业季度申报了个人合伙人的季度A表后,我们理解为应交对应合伙份额的所得从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股利”科目。




如此在后期减资或者转让合伙份额的时候是否就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税务问题了呢?




假设没有做上述分录,则后期转让的时候对个人合伙人按先分后税原则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税的合伙企业利润还在合伙企业净资产中,如转让合伙份额的作价按净资产作价的,则个人合伙人还需确认转让合伙份额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状况。




如果减资是按照公允价值减资的,则就未来合伙企业预计的生产经营所得减资的,则对该部分未实现的所得只能先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后期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申报未减资存续的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时候,则一定也会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




3、重复征税及避税?




这个是不同所得的类型导致的,不光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人都会存在该种重复征税,因为个人的所得是按分类所得征税的,所得的盈亏不能互相轧抵,这点和企业法人税制上是完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链条最终再分类所得下是断裂的。




同样的道理,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环节上也会存在上述重复征税的情形,通过对已申报的个人合伙人的合伙所得转入“应付股利“的方式能在某些环节减少重复征税的因素,但并不能实现对未实现的溢价所得来消除重复征税。




回到问题所述,上述减资行为中,我们理解减资只是合伙份额的减少,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仅是初始投资1000万元的收回,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 而对个人合伙人而言,不管减资金额多少,合伙企业是否分配股息,在季度和年度内均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应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1000万元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资只是先行收回了初始投资的资金,并不能通过减资视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来规避应缴纳的5%-35%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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