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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独立核算如果欠税(成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总公司税局会查吗)


文 | 赵 琳


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公司的欠独立核算税、吗滞纳金或者罚款?这是我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本文即以一则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税款获得胜诉的判决为例,为各位梳理公司与股东的税法责任,分析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公司欠税,并说明股东在这一问题上的最佳策略。


基本案情

泰森公司由李月茜、余列忠投会查资并注册设立,由李月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期间因泰森公司经营陷如果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2013年7月非4日,泰森公司因公司账册下落不明,无法追查泰森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导致无法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2014年2月13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鹿城地税”)将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泰森公司”)股东李月茜、余列忠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原泰森公司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欠税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


泰森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即股东李月茜、余列忠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公司会计凭证及财务账册,也没有移送公司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鹿城法院裁定终结泰森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李月茜、余列忠作为泰森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森公司欠鹿城地税税款及滞纳金债权45,736.35元事实清楚,鹿城地税请求李月茜、余列忠偿付税款及滞纳金45,736.35元,符成立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1、泰森公司是纳税义务人,有义务交纳欠缴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征收税款。可见,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得转移其纳税义务。泰森公司作为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负有交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法定义务。


2、股东李月茜、余列忠对森泰公司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是源于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总公司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分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突破,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作“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公司股东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泰森公司无法清偿欠税是由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月茜、余列忠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管吗理人无法追查泰森公司的财产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精神,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鹿城地税作为破产债权人,向瓯海法院起诉要求泰森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月茜、余列忠承担泰森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得到了瓯海法院的支持。


实务分享:股东是否要以自有资金承税局担公司欠税

实践中,在公司欠税的情况下,很多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沟通的过程中,会提出由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缴纳公司欠税的方案。面对这样的要求,应当怎么做呢?


1、严格区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


不同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在税法上也不例外。从公司法律关系上看,公司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应仅以公司自有资产进行清偿;除出资不实、出资未实缴到位等特定情形外,股东无需以自有资产为公司清偿。


2、股东缘何代为清偿公司欠税?


虽然严格来讲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不可混淆,但实践中仍出现许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代公司清偿欠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为何会有这些现象呢?非从笔者从业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清偿


这类情况与本案类似,因各种归因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清偿欠税。根据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税务机关有权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回欠税。因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觉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寻求宽大处理。


为减轻税务违法责任


补缴税款可以减轻公司的行政责任独立核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如果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补缴税款,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样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甚至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情形,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税局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若公司无力承担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代为清偿可以减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被税务机关追回欠税的压力所迫


追回欠税,避免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之一。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往往以追缴欠税为重要的执法目标,可能会要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承担欠税。若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分公司人对税法理解不深刻,加上税务机关未主动释明其中的法律关系,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极可能稀里糊涂地“破财消灾”。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佳策略是什么?


分析了这么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最佳策略是什么,是否要以自有资金承担税务违规的经济责任呢?笔者认为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发生税务问题,应当首先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企业事实上并未违规的,要据以力争;企业已经违法的,还应具体分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主张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欠税律赋予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但如果涉及故意违法,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会查人也可以主动以自有资金承担欠税、滞纳金或者罚款,避免事态恶化,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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