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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资支付规定(西安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一、对于仍然坚持到单位上班的(如物业公司的保安等人员)员工,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


二、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指的是在家每天有工作要做、每天汇报工作的人员),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正常发放工资。


三、对于单位未安排居家办公的人员,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对于居家但无工作可做的人员,居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抵扣两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抵扣年假的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计算、支付100%的日工资。


之所以说可以抵扣两年内的未休年假,是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年休假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不能跨两个年度,如果向前跨两个年度(前年、去年)安排的,被安排的前年的年休假不能算是“年休假了”,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在法定年假之外的福利。



还有个问题是,单位能否用今年的停工停产期间抵扣明年的年休假(向后跨,去年、今年、明年)?或者说,单位能否提前安排员工休明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从上述规定上看,法律并没有限定“跨1个年度安排”只能“今年的年休假跨到明年”,也不禁止“把明年的年假跨到今年”。


所以,严格来讲,单位提前安排休明年的年假也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员工今年休完年假,就离职了,对于已经提前休的年假,单位不能再要求扣回来了。这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但是,跨年抵扣年休假也会给单位造成一点问题:如果用疫情期间停工的时间抵扣去年的年休假,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允许跨年度安排,则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的意见,劳动者可以主张3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因为按照该条的意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应休年休假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跨年度休年休假,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此外,员工对于单位单方决定抵扣未休年假是无权拒绝的。因为安排年休假的权利在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是: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此外,根据上述分析,不建议用人单位通知员工“随时待命”,这样容易被认定为“安排员工居家办公”,需要支付工资。


其次,年休假满之后,如仍无法复工,可以用前期的休息日加班天数来抵扣。但是这种做法有利有弊。


好处是可以抵消休息日加班天数,不用支付加班费,坏处是一旦单位这么处理,相当于承认了本单位存在休息日加班且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会给员工主张加班费提供证据。


因此,是否抵扣加班天数,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单位承认在休息日加班或之前曾支付过休息日加班工资,则可以公开抵扣休息日加班天数。如果单位不承认存在休息日加班或未支付过休息日加班工资,则不建议抵扣休息日加班天数。



此外,因2020年初疫情期间人社部的相关文件并未规定单位可以用封控期间抵扣休息日加班,造成实务中对能否抵扣休息日加班天数有争议,可以抵扣的。理由有两点:


其一,对于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安排补休方式弥补。而且,法律并未规定安排补休的期限(只有江苏省规定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原则上本年度的休息日加班在本年度安排补休都是可以的。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并未规定用安排补休方式折抵休息日加班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换句话说,安排休息日加班后,用人单位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因此,对于前期已经安排过的休息日加班天数,用人单位可以决定用“疫情风控期间”充作“补休天数”。


最后,对于抵扣完年休假或休息日加班天数之后的居家天数,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停工停产”处理,即:自停工之日(年假抵扣完之后或休息日加班天数抵扣完之后的次日)起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第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自停工第二个月开始,可以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的75%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工资正常发放”实务中通常按照员工停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建议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等等项目。对于是否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性质的项目,则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是: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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