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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会计分录(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分录)


例: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出口退税率11%,2021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2)本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0元,款项已收到。


(3)本月出口产品销售额为1,50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4)月末,申报出口退税


(一)计算过程:


当期免抵退税额=1,500,000×11%=165,000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3%-11%)=30,000


内销销项税额=600,000×13%=78,000


当期应纳税额=78,000-(260,000-30,000)=-152,000


当期应退税额=152,000


当期免抵税额=165,000-152,000=13,000


(二)会计分录


1.购进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0,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0


2.内销产品:


借:银行存款 67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0


3.出口产品:


借:应收账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4.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0


5.申请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5,000


很多朋友看到这里估计是疯了!这几笔会计分录,实在是愁煞了众多财务人,强行记忆还行,怎么理解成了拦路虎!纵览群书,我也没见到哪本书很好的诠释他,自己虽说也是一路从考试的荆棘丛中飞过,也并没有理解怎么回事,后面从事了相关工作,本着干一行,爱一行的原则,再三琢磨总算略懂一二,加之常有朋友咨询相关问题,因此,在此班门弄斧,希望能望给各位读者带来醍醐灌顶之效,足矣!


个人认为上面最后一笔会计分录容易对实务工作者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导,因为本来的会计分录应该只核算实际退税部分(很多不理解的财务人也都是这么干的),即: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5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2,000


从税款缴纳来说,到这一步可以结束了。而不该再补做一笔借贷方一级科目相同的会计分录,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


以上2笔分录加总,就是上面最难理解的最后一笔分录。加上这一笔有画蛇添足之嫌,毕竟这样做并不会对应交税费产生实质性影响。


那么,为什么书中要体现这笔分录呢?个人认为这么处理可能是让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清清楚楚地体现出“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这2个项目,这样的核算更简便、容易计算,会计分录更容易书写。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个项目,分别清晰列示出我们前面的计算结果,假如只有如下这笔退税的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虽然对税款缴纳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从科目算清晰地看出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同时免抵退税额或许可以明晰地显示出出口价款和退税率的乘积。


很多时候难以理解,在于概念太多,并且科目名称与概念并不能清晰可见地对应。在那笔最难的会计分录中,“其他应收款”反映的是实际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名义退税额,于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成为名义退税额(即“免、抵、退”税全额)和实际退税额(即“退”税额)之间的“平衡器”。


从会计角度看,那笔分录的核算金额符合“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会计原理;从税收角度看,那笔分录核算的金额恰恰的“当期免抵税额”。由此可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像其三级科目中所称的那样,只有“抵减”的部分。其实如果将其名称改为 “当期免抵税额”,使科目名称与计入该科目的实际核算内容(即当期免抵税额)一致,同时也能表现该科目作为“会计平衡器”的本质(即贷方的“免、抵、退”税减去借方的实际“退”税。


各位朋友,如果有更好的见解,欢迎留言、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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