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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制造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期间费用吗)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提交关于修改《资源税法(草案)》的建议。他建议将《资源税法(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税法(草案)》,在基本保持“草案”税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恢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蔡继明指出,《资源税法(草案)》”的征税对象除了矿产品外,既不包括人力和资本等其他资源,也不包括自然资源的另外三大类,即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建议将《资源税法(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税法(草案)》。


他还指出,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使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所有权职能,而国家征收矿产资源税行使的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职能,推进资源税改革,不能以清费立税的名义用矿产资源税完全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


蔡继明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来就明显低于国际水平,而目前采用税制平移形成的“草案”,其税收标准根本不能弥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缺失,这将造成作为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收益大量流失。他建议在基本保持“草案”税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恢复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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