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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流程,简化办理条件和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船)、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在建或原址改扩建加油站(点)延期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领、换证、变更、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初审工作。初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受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初审机关负责加油站(点)间距的实地勘验,并对新建、迁建、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加油站(点)建设竣工组织现场验收,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对初审机关实地踏勘和现场验收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行政许可事项的20%。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点)应当符合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申领或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规划、工程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先立项审批、后开工建设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加油站(点)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事前应征得审批部门的意见,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站与站、站与网点(含城区与非城区)往、返车程距离均不低于1.8公里。


(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加油站,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或12座,站与站之间同侧距离不低于10公里(含相互联通及相邻市同一条道路,下同),山区路段站与站之间同侧距离不低于4公里;县、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或16座,站与站之间同侧距离不低于4公里。


(三)河北自贸试验区片区和省级以上园区内可参照城市建成区布设加油站。


(四)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在选择新址重建时,站与站之间距离可以缩短10%。


(五)手续齐全且年度检查合格的农村加油网点,可以按加油站布点要求及程序扩建为加油站;城市建成区和河北自贸试验区片区及省级以上园区内手续齐全的农村加油网点,不受间距限制,可以按程序扩建为加油站。


(六)在汽车客运站、高速、省、国道新型多功能(油、气、电一体化)服务区等车辆密集区域设立加油站(点)的,可不受间距限制。


(七)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以设立农村加油网点,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


第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分为资格预核准、核准两个环节。


第七条 资格预核准和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初审机关办理。


(二)初审。初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预核准或核准。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预核准的批复或作出准予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初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料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实地勘验。资料审查通过后,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拟建加油站(点)进行实地勘验,在勘验报告上签注勘验人姓名、日期、结论,并加盖初审机关印章。


(三)出具意见。初审通过的,向市行政审批局出具书面同意的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并函告市行政审批局。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初审机关根据市行政审批局的委托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局接到通过初审的意见后,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和实地勘验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作出预核准的批复或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抽查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预核准的批复或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预核准批复后,按照法定程序建设加油站(点)。建设完成加油站(点)后,申请人按照第七条规定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新建加油站(点)或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未动工或者未竣工的,第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第一次延期期限内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第二次延期期满后仍未竣工或通过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改建、扩建加油站(点)(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年,不得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事项,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查、国土规划、工程建设、安全、环保、消防、交通、气象等手续的,应当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书面批准文件。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可以申请延续。申请人未申请延续的,未正常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市行政审批局不同意延续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注销其许可证件。


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扩建(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市行政审批局批准。改建、扩建期间,申请人应当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


原址改建是指对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址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油罐或修建防渗池并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凡不符合此要求的,不予申领或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经所在各县(市、区)初审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行政区划调整规范地址等事项变更的,申请人应持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应变更登记文件,到初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市行政审批局批准。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后,核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重新申办适用简易程序。新经营主体持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注销文件和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初审机关提出注销原许可证件和办理新许可证件的申请。


原经营企业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和新的经营企业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应在同一年度,且原经营企业上一年度已通过年检,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凭报刊原件,填写《邯郸市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13,一式二份),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副本遗失的,由负责年度检查部门提供该企业年检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市行政审批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市行政审批局可致函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对其核发的有关证照进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核查结论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符合成品油发展规划的拟建加油站(点),间距可以适当缩短,经相关专家论证后,可继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暂行期间,上级机关制定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邯郸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交材料规范


2、邯郸市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新建加油站(点)的预审意见表


4、邯郸市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申请表


5、邯郸市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申请表


6、邯郸市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


7、邯郸市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竣工报告表


8、邯郸市水上加油船竣工报告表


9、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


10、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11、邯郸市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竣工报告表


12、邯郸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13、邯郸市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15、邯郸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化重新申办经营资格申请表


16、邯郸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备案表


17、邯郸市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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