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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法中烂尾楼(房地产为何会出现烂尾楼)


其中明确: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图文无关


(2)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权人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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