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和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创新、运用和保护氛围,保障园区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在上海市及松江区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结合园区实际发展情况,现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松江区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奖励是指对园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管理等项目给予的资金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园区知识产权奖励的管理机构是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其负责本奖励办法的实施、解释、修订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及审定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年度项目预算、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对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考评;
(四)受理、复核园区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奖励项目申请材料;
(五)组织奖励申请项目评审,协调处理奖励申请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讨论并过会,园区管理机构报送总经理室审核通过后,给予奖励。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企业申请条件:
(一) 申请企业需注册登记(包括工商及税务)在园区并重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二)申请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上海市、松江区优先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
(三)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奖励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应符合第五条之(一)规定,且专利权人为原始申请人的第一申请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知识产权奖励: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适用范围内的;
(四)企业及企业内员工(因职务行为)三年内被相关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具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以及囤积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支持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每件国内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1000 元。(注: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的国内发明授权专利累计不超过5 件。)
(二)对提交了PCT 申请且缴纳了PCT 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的,每件PCT 申请奖励人民币3000元。(注: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的PCT 申请累计不超过3 件。)
(三)对通过PCT 途径申请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评审通过后,根据缴纳的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官方费用,每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000 元。
(四)同一项发明专利当年度不可同时申请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鼓励企业对外开展非关联主体的专利许可、转让。对已签订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的,每件专利奖励人民币2000 元。(注: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的专利累计不超过3 件。)
(二)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
(三)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实际缴付的保险费用,每家企业奖励给予保险费用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保护,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活动,对诉讼成功的企业,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 元。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管理,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企业,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
(二)取得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由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认定的技术经纪人的个人,持有单证个人奖励人民币500 元,持有双证个人奖励人民币800 元。(注: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的员工累计不超过5 名)
(三)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个人,个人奖励人民币1000 元。(注: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的员工累计不超过3 名)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开展产学研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包括且不限于:技术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联合举办竞赛、课题研究、项目研究实习基地和人才培养等,并取得积极成果。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项目开展实际发生的费用,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 元。
第十二条 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
(二)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最高20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00 元、8000元、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奖的单位给予最高3000 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相关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二)对由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被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企业,经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详情见附件清单):
(一)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申请表;
(二) 中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三) PCT 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 PCT 途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五) 专利成果交易合同复印件;
(六) 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者、技术经纪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近半年社保缴费记录明细;
(七) 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知识产权奖励的单位应接受园区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造成知识产权奖励用途发生变化,否则园区管理机构有权追回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 年月日起施行,原《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2018 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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