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农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详解动画
呈贡区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细化落实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呈贡区委、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的意见》(呈发〔2017〕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昆明市呈贡辖区内的龙城街道、斗南街道、吴家营街道、乌龙街道、洛龙街道、雨花街道(以下简称“呈贡区实际辖区”)的涉农居民、社区集体企业、招用涉农居民的企业(驻呈单位)、涉农居民外出租种地创办的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涉农居民”是指呈贡新区建设过程中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且户籍在呈贡区实际辖区的原农村居民及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 成立呈贡区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区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呈贡区委农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已于2017年8月31日,以呈办通〔2017〕78号文件下发全区。
第五条 《呈贡区提高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已于2017年8月18日,以呈办通〔2017〕67号文件下发全区,落实《中共昆明市呈贡区委、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的意见》中“提高社保水平”的扶持政策依据该办法执行。
第六条审核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农居民创业就业扶持过程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对涉农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第七条 扶持政策
对涉农居民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规范,创业带动效应强,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以经营户为单位,每年优选200户给予每户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涉农居民须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且经营时间满1年;
(二)鼓励涉农居民从事创业带动效应强的行业,并应守法经营,本年度内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无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三)涉农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创业补助时,以家庭户为单位,一户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一)原家庭户之间分户后形成的新家庭户;
(二)同一经营地点、同一经营范围的二次及二次以上申报的;
(三)已享受2016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三产业示范户奖励(呈新工委发〔2012〕10号《关于鼓励被征地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的经营户。
第十条 申报材料
涉农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创业补助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呈贡区扶持涉农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就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户口册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营规范、带动就业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军烈属、伤残证明等)。
本款(一)、(二)、(三)、(四)项为必备材料,(五)、(六)为优先扶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审核程序:涉农居民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社区审核——街道审核——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备案——公示——结果反馈街道——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审查备案
成立审核领导小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农林局、街道组成审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涉农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联合审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材料的备案及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涉农居民每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申报审核程序申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由街道统一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领导小组4月1日至30日进行核查,5月1日至31日拨付扶持资金;
(二)资金拨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资金拨付街道,街道兑付资金。
第三章 对涉农居民首次创办企业一次性创业扶持
第十四条扶持政策
(一)对涉农居民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首次创办企业,符合“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培育工程”规定标准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涉农居民的创业贷款优先享受现行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贷款、党员创业致富贷款、“微型企业创业培育工程”等民生贷款相关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一)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和花卉、蔬菜、水果种植销售等类型企业;
(二)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采取个人独资、合伙、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且于2014年4月1日后在本细则第二条在呈贡实际辖区内注册的新办微型企业;
(三)企业创办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涉农居民;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属涉农居民;
(五)所创办企业属呈贡区实际辖区内首次创办企业(涉农居民在多家企业持股的,只扶持一户),且正常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六)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以有效票据及现场核实为准);
(七)吸纳涉农居民(不含创业者本人及家庭户其他成员)2人及以上就业;
(八)企业主营范围不涉及建筑业(含房地产业)、娱乐、洗浴业、桑拿、按摩(盲人按摩除外)、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已享受过云南省“两个10万元”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扶持。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呈贡区涉农居民在呈贡区实际辖区首次创办企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4 );
(二)首次创办企业一次性创业补助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连续经营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五)由税务部门出具3个月以上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六)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和连续一年工资发放名册复印件);
(七)投资资金证明的有效票据(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第十八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涉农居民可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内,向户籍所在社区集中申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材料;
(二)各社区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于4月2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经营场地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属街道审核,街道于4月25日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移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各街道报送的材料后,于4月30日前对申请人是否属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首次创办企业和所属行业是否符合行业划型标准、是否有在办企业、重复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审核领导小组;
(四) 审核领导小组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材料后,于5月10日前组织联合审查,并将会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九条审查备案
成立审核领导小组。由区科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涉农居民首次创办企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联合审查工作,区科信局负责审查材料的备案和扶持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区科信局向区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公示期满后,由区科信局将资金拨付街道,街道拨至扶持企业;
(二)扶持企业自领取扶持资金起两年后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所属街道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凭证;
(三)审核领导小组定期公布扶持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及扶持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四)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对社区集体企业发展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扶持政策
每年在社区集体企业(含社区集体持股超过50%的股份制企业)按照不超过该类企业总数10%的比例,对管理规范、带动涉农居民就业效果好的社区集体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的补助资金(同一社区集体企业5年内不得重复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扶持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对发展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做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从补助资金中按补助金额的3%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社区集体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证照齐全,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立及正常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
(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年经营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经营免税项目为主的企业可酌情降低);
(六)解决呈贡涉农居民就业30人(含30人)以上,涉农居民就业1年(含1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社区集体企业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一)不接受社区“两委”领导,企业法人不是“两委”主要负责同志的;
(二)本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或发生2人以上重伤的;
(三)本年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处罚的;
(四)本年度企业及管理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呈贡区扶持社区集体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涉农居民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街道出具的涉农居民就业证明;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税务缴纳证明;
(六)年度工作总结;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
(二)流程:社区集体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社区审核——街道审核——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审核及标准
(一)成立审核领导小组。由区农林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委农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社区集体企业发展的审核扶持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审核材料的备案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审核量化标准:根据量化分值结果确定扶持企业。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10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工作失误的酌情扣分;
2.销售收入20分。以5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缴纳税收10分。以1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元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企业利润20分。资产回报率不能低于同期银行利率,以同期银行利率为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分最高不超过20分;
5.解决涉农居民就业30分。以30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6.企业管理10分。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健全,定期向社区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接受社区监督。每年向社区居民代表会汇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少于2次,缺一次扣3分;
7.在企业管理中,注重核心技术开发,注重专利技术发展,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区级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酌情加1至5分。
第二十七条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社区集体企业每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申报审核程序申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由街道统一报区农林局,审核领导小组4月1日至30日进行联合审查,5月1日至31日拨付扶持资金;
(二)资金拨付:区农林局向区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林局将资金拨付街道,街道再拨付至社区,社区再拨付至社区集体企业。
第二十八条补助资金用途及管理
(一)扶持补助资金由社区集体企业单独核算列支。并制定资金的使用方案,在街道和社区的监管下使用;
(二)扶持补助资金使用方案报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备案。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须按年度接受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资金审计报告。
第五章 对招用涉农居民就业企业(驻呈单位)岗位开发补助和个人工资补助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扶持政策
鼓励呈贡区实际辖区内企业(驻呈单位)招用涉农居民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对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和就业登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驻呈单位)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补助(用工期限不满1年的不予补助);对涉农居民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工资补助(工作期限不满1年的不予补助)。个人工资补助人员不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辅助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十条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守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且成立及正常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企业(驻呈单位);
(二)经营地或注册地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的;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驻呈单位)。
第三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驻呈单位)初次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呈贡区涉农居民就业岗位开发补助及个人工资补助审批表》(附件7)一式三份及《呈贡区涉农居民就业岗位个人工资补助表》(附件9)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材料时查验原件,复印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
3.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册(户口册户主页及本人页)、登记备案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材料时查验原件,复印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
4.已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材料时查验原件,复印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企业公章);
5.招用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名册(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帐号、金额,并经代发银行确认盖章);
6.招用人员在昆明市范围内工商银行的个人姓名及账号;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再次申报时:
只需提供第(一)条项目中的第1、3、4、5、6共五项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企业(驻呈单位)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向呈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报上一年度岗位开发补助和个人工资补助,申报时须提交申请和补助审批表,逾期不得申报;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接到申请后,于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驻呈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向区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按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资金用款计划拨付资金至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二)企业(驻呈单位)接到呈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拨款通知后,携企业收款收据领取岗位开发补助。个人工资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由开户银行代发到涉农居民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每年5月31日前,应当将岗位开发补助和个人工资补助拨付到位。
第六章 对涉农居民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的扶持
第三十四条扶持政策
以租种地为单位,鼓励成立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加强对涉农居民外出租地创业就业的跟踪服务,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对符合优先扶持条件的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二)协会需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科协等部门有效登记注册,相关证件齐全、合法,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协会章程等相关制度健全(相同法人或活动场所登记注册多个协会的,按1个进行扶持);
(三)协会成立后正常运行时间在1年以上;
(四)会员数在50户(含50户)以上,且为每个会员办理会员证(相同会员参加多个协会的,按1个进行认定);
(五)协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务账目规范;
(六)在生产生活中为会员(涉农居民)服务到位、作用明显、成效突出。
第三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呈贡区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补助申请表(附件10);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协会登记注册有效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协会章程、协会会员名册;
(五)服务工作情况总结、财务报表、相关服务工作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审核流程:协会填写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社区审核——街道审核——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审核及标准
(一)成立审核领导小组。由区农林局牵头,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科协、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涉农居民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的审核补助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审核材料备案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审核标准:在符合条件的申报协会中实行量化审核,90分以上为优先扶持对象,60-89分为扶持对象,60分以下不予扶持。
1.申报材料占10分。1-4项不齐的不予受理,第5项中缺一项扣2分;
2.会员指标占10分。以50户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发挥服务作用占70分;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10分。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工作失误的酌情扣分;
(2)生产科技培训10分。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缺一次扣5分;
(3)协调解决租地矛盾纠纷等问题20分。及时调解会员内部和会员与外部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得20分;
(4)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采集发送10分。能完成采集任务的得10分,出现工作失误的酌情扣分;
(5)会员满意度测评20分。在开展服务工作过程中会员满意率在80%-89%的得10分,满意率在90%-94%的得15分;满意率在95%以上的得20分;
4.账务核算规范程度及相关制度占10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会员知晓率达到90%及以上得满分,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5.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发挥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会员和有关部门褒扬的酌情加1至5分。
第三十九条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涉农居民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每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申报审核程序申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由街道统一报区农林局,审核领导小组4月1日至30日进行审核,5月1日至31日拨付扶持资金;
(二)区农林局向区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林局将资金拨付街道,街道再拨付至协会。
第七章 对涉农居民购买家庭/小团体意外伤害险、农作物自然灾害险的扶持
第四十条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合规合法的原则,涉农居民外出租地从事蔬菜、花卉、水果等种植业,自主购买“家庭/小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政府补助50%的保费,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元;自主购买农作物自然灾害险的,政府补助50%的保费,每户每年合计不超过3000元。
第四十一条申报条件
(一)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是具备资质的国有保险公司或云南省农业保险中标负责昆明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
(二)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条款报区农林局、区金融办审核备案,并签订服务承诺书,能全面履行承诺内容;
(三)涉农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承保公司中选择投保的。
第四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呈贡区外出租地涉农居民购买保险补助申请表(附件12);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保险合同、租地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提交材料时查验原件,复印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加盖社区公章);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
(二)审核流程:参保涉农居民填写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社区审核——街道审核——公示——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公示——结果反馈街道——拨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审查备案
由区农局、区金融办牵头,区委农办、街道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涉农居民外出租地购买家庭/小团体意外伤害险、农作物自然灾害险补助的联合审查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审查材料的备案和资金拨付工作。社区、街道负责审核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租地情况,区农林局、区金融办抽查核实。
第四十五条扶持资金审核拨付
(一)外出租地涉农居民每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申报审核程序申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由街道统一报区农林局,审核领导小组4月1日至30日进行审核,5月1日至31日拨付扶持资金;
(二)资金拨付:区农林局向区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预算,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林局将资金拨付街道,街道兑付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申报主体职责
涉农居民、社区集体企业、招用涉农居民的呈贡区实际辖区企业(驻呈单位)、涉农居民外出租种地创办的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
申请人违反本条规定,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由有关部门取消扶持补助和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责令退回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社区、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社区要做好《中共昆明市呈贡区委、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的意见》及《细则》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大家主动作为、创业就业,切实履行好社区的初审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中共昆明市呈贡区委、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的意见》中各款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社区集体企业的监管,特别是扶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扶持资金用于社区集体企业发展;
(二)各街道要加强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工作的领导,在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明确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申报工作的指导督促,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复核的工作职责,确保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情况在街道全部剔除,同时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三)各审核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加强对街道和社区做好该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做好各项扶持的审核、审查、材料备案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特别是牵头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好该项工作,做好资金的预算申报及材料备案、情况汇总等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区监察局、区目督办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巡查督办,对工作拖沓、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严厉问责,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举报
(一)在呈贡区委农办设立举报点
举报电话:0871-67481554;
举报网址:Snjy.cg.km.gov.cn;
举报邮箱:cgqwnb@163.com;
地址:春融西路呈贡新区管委会办公楼318室。
(二)监督举报处理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特别是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2.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到呈贡区委农办现场举报;
3.收到举报后,呈贡区委农办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后,责成各牵头部门、各街道核查,若举报属实的,则可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当即采取措施,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4.举报内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法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置,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5.举报处理情况限期回复举报人,影响恶劣的,报请呈贡区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区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呈贡区涉农居民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呈贡区扶持涉农居民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就业补助申请表;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首次创业企业一次性创业补助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呈贡区涉农居民在呈贡区实际辖区内首次创办企
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表
5.呈贡区扶持社区集体企业补助申请表;
6.呈贡区扶持社区集体企业审核评分表;
7.呈贡区涉农居民就业岗位开发补助及个人工资补助审批表;
8.呈贡区涉农居民个人工资补助发放表;
9.呈贡区涉农居民就业岗位个人工资补助表;
10.呈贡区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协会(合作社或异地商会)补助申请表;
11.呈贡区扶持涉农居民创业协会审核评分表;
12.呈贡区外出租地涉农居民购买保险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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