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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银行不给办见证开户了(现在银行都没有开户许可证了吗)


相较于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出现一些变化


。其中新增要求明确:内地合作或代销银行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此外,“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方面,原非保本净值化产品明确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


具体来看,《细则》做出如下调整,在合作模式方便,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共同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和及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在“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方面,原非保本净值化产品明确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在账户开立方面,内地合作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内地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内地合作银行应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投资本金首次汇出前,内地合作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录入成功后方可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业务。


此外,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按照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在港澳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1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一个1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南向通”投资产品。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


在纠纷处理方面,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或由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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