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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首违规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找准了处罚与教育的契合点,增进了税收执法优化与统一,对于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和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须把握三个基本前提。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是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此次公布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共有10项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等。


“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制度,不仅给了第一次在纳税方面轻微犯错的企业一个宝贵的整改机会,而且是对企业的一次提醒,敦促其在限定时间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防止再次犯错。“首违不罚”制度在于让犯错方记取教训,使税收执法方式更加科学优化,使市场主体不至于因为一次轻微的无心之过留下处罚记录。


因此,在税收实务中,对于“首违不罚”的适用,必须把握好三个基本前提:一是首次发生;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实践中,“首违不罚”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区分“首违不罚”范畴。推广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其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为了推动税务执法部门和企业共同从快从简解决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促进税法遵从;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让执法方式更适应市场变化、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是“首违”,就一定不处罚。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免予处罚,会导致一些主动违法、恶意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是对自觉守法企业的不公。因此,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一定要做好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范畴的区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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