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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中的加处罚款(税收管理法对罚款的规定)

案件


合肥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当地有名的一家少儿艺术教育机构,但是在日常经营中,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因此被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案查处。


税务稽查


尽管决定书中并未进一步说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哪一种性质的个人收入,但今税咨询根据同类案例推测,应该是旗下教师、职工的工资薪金或者兼职教师的劳务报酬。而且没扣缴税款的收入还比较庞大,因为需要补扣的个税已经达到了35.6万元。


在检查中,这个教育机构配合补缴了税款,但是对处罚就提出了意见,认为现在教育行业大环境比较困难,没代扣代缴个税行为不是主观故意,而且检查后已经补缴了,希望税务局能高抬贵手免予处罚。但合肥第三稽查局并未采纳免予处罚的意见,其答复如下:“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和约束下有规则地进行。国家出台各项优惠税收政策,目的是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发展,你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就需要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不过,稽查局还是有温度的,看在这教育机构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份上,将罚款比率降到了20%,最终教育机构还是得到了相对宽大的处理,只需补缴税款7.12万元。


案件






当企业面临稽查时,除了补税往往还会面临金额不小的罚款,像本案中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未扣缴税款50%-3倍之间的罚款。当然,现实当中不是情节特别恶劣、金额特别巨大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会把比例控制在50%-100%之间。不过,即使是50%,不少老板也会觉得难以承受,也经常会提出,能不能免于处罚?免于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免于处罚的条件,可以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回到本案中,这个民办教育机构符不符合上述条件呢?今税咨询觉得合肥第三稽查局不同意免予处罚的决定还是有道理的。毕竟这个机构没按规定扣税的行为已经造成了35.6万的税收损失,这个金额说是“轻微”其实比较牵强;尽管检查后机构补缴了税款,只能说是对危害后果的弥补,不能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是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的,尽管决定书没有透露进一步的内容,今税咨询推测当事人应该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毕竟作为合肥当地有名的艺术教育机构,大公司的财务不懂代扣代缴个税的规定,也说不过去。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合肥第三稽查局突破了《税收征管法》50%的处罚下限,给予了20%的处罚。可能有人,特别是税务机关的人员会疑惑,突破下限的处罚合法吗?我们再回到《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那“从轻”和“减轻”是什么意思呢?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举例来说,假设法律规定处罚比例范围在50%-3倍之间,选择50%算是从轻。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举例来说,假设法律规定处罚比例范围在50%-3倍之间,选择20%算是减轻


本案中教育机构主动补缴了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稽查局选择了20%的处罚比例是完全合法的。今税咨询在此也希望,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税务稽查部门在处罚时能多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对于主动配合企业尽量从轻减轻处罚;被查企业也应主动配合检查,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请,以尽可能地挽回损失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合税三稽罚﹝2022﹞8号


处罚决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决定的内容: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拟处罚情况,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指派朱X、沈XX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三稽罚告〔2022〕4号)。(二)当事人陈述申辩采信情况你公司对我局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三稽罚告〔2022〕4号)提出陈述申辩,于2022年1月26日书面向我局进行了反馈,因现阶段大环境影响,单位经营困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已主动预缴,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我局对你的意见不予采纳。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和约束下有规则地进行。国家出台各项优惠税收政策,目的是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发展,你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就需要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正是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所以我局给予你公司减轻处罚,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449.57元20%罚款计7128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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