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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四川现象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作品登记证书,可以确认案外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案外公司与原告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案中,原告方举证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被告某计算文化机科技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原告公司提交的取证数据证书及所侵权附视频记载,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音乐网平台上将曲作者署名为“野梦”的《过客(野梦版)》歌曲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案例络传播服务,该被诉侵权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过客》的词曲一致,因此可认定被告未许可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侵犯知识产权文化了原告的信侵权案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被告已在网站下架了上述歌曲,侵权行为实际持续时间约一年,并参照原告主张的授权费用及授权案例期限,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区侵权案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户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征,侵权与传统的知产保护取证存证方法相比知识产权,显得更为方便快捷、规范科学,既可简化诸多取证存证的复杂程序,又降低了取证存证维权成本,还极大地提高了取证存证的工作效率,且不容易造假,产业真实性更强等。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证据,实际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依法只要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客观性的认定和采信标准,且对方当事人不能举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产业情况下,现象通常应确认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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