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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佣金 税前扣除(卖方佣金和买方佣金计入关税)

一、个人所得税


公司出口货物,需要支付一笔佣金给中间人。中间人在境外提供劳务,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8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非居民个人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年内居住达一百八十三天,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佣金收入,不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反之,则应按次代扣缴。


二、增值税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后,在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支付境外佣金为什么不符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从三层意思中逐一分析:


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本条无论是非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个人均符合。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促成的是货物出口销售,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了“经纪代理服务”,本条不符合。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本条在第二条的基础上,强调了完整性和连续性,因此本条不符合。


例如:境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有:


1.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


根据《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居民个人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居民个人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佣金收入,参照公告42号文所述,应该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只有“服务费”才有可能符合不征税的情形,佣金在营业税时代也是应税行为(《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


如果支付境外的是非居民企业,那么,则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而非《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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