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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标法最新自由裁量权(河南省工商局自由裁量2017)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罚,做到同类情况同等对待。


第二章 实施规则


第六条根据消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等因素,对《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处罚项目,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基本处罚阶次,对应三个处罚区间。具体适用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条进行处罚裁量时,应根据裁量情形,先确定适用的阶次,并选择和处罚相对应的罚款额度区间,在已确定的区间内,综合考虑裁量要素决定具体的处罚数额。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河南之一的2017,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2017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两处以下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及时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且及时改正的;


3.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未超过两处且及时改正的;


4.防火门因配件缺失或损坏导致启闭不正常未超过两处且及时改正的;


5.其他轻微并及时自由纠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四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裁量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裁量权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最新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河南省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多个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种类法定幅度中选择较低幅度。


减轻处罚,可以选择法定处罚种类之外较轻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最低限处罚,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自由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最新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接近标准规定相应阶次的最高幅度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十一条同时具有两个或者裁量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同一个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一行为一依据一决定”的模式,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在处罚文书上分别载明每项违法行为及对应依据的法律条款、相应的处罚决定,并载明合并执行的方式、结果。


合并执行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有两个以上工商局罚款决定的,按照累加原则决定执行罚款数额;


(二)有两个以上行政拘留决定的,按照累加原则决定执行拘留的天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0天;


(三)处罚决定包含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撤销资质、行政拘留等部分或者全部种类的,撤销资质与吊销资质择一执行,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停止执业择一执行,其他种类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不得以同一案由、同一依据对同一消防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当以面积大小作为量罚尺度时,应当合理裁定违法面积;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实际不可能危害到的区域面积,不应计入该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量罚面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面积的确认以当事人提供的产权证、租赁合同、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意见书或者其他方式科学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在裁量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商标法章 实施程工商局序


第十六条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在调查取证阶段应全面收集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证据材料,尤其是违法行为从轻、从重的情节。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和适用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时调整处罚阶次的行政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告知当事人权利前,由本单位法制委员会或法制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议案。承办人应当提出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意见,并就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集体议案应当做出决议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九条承办人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时应当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河南审核人、法核人应当对量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批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法核部门(法核人)认为办案机构(承办人)所建议的处罚阶次不当或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时,应当要求办案机构(承办人)补充有关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


第二十条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省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由本机构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和网上督察的范围,督察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应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使消防行政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到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作为执法人员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控告或复议的,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的执法工作等级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一个执法单位当年发生二起经查证属实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行为的,取消年终消防执法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裁量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河南省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8日河南省消防总队印发的《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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