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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点不能税前扣除(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什么是佣金?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就此定义来说,代办费、介绍费、居间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等支出其实就是佣金。佣金的特点,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二是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而非隐密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如实入账(个人除外)。


二、佣金支出如何在税前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就企业如何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我们要正确理解该条文的意思,才能正确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举个例子:本年某月,某营销中介机构协助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合同金额2000万元,公司向其支付了5%即100万元作为佣金并取得了中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项目合同执行期两年,依据会计准则,本年度可确认合同金额的四分之一的收入。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该项目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请问,本年度支付的100万元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如果会计人员将该100万元的佣金支出全额计入了当期费用,并且全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那么,结果就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是:


1、年度内按合同执行进度确认的收入额=2000×1/4÷(1 6%)=471.6981万元


2、年度内与该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对应的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471.6981×5%=23.5849万元


可见,本年度可以扣除的佣金支出为23.5849万元,佣金支出差额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确认合同收入时相应地在限额范围内扣除。


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的100万元佣金支出,最终并不能够全额扣除,因为合同金额2000万元为含税金额,确认的全部合同收入为1886.7925万元,计算出的可在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限额为94.3396万元。并且,该笔佣金支出应该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在收入实现时确认为成本。


三、支付佣金的证据链


1、交易合同以及与交易合同对应的关于佣金的服务协议;


2、银行付款证明(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3、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视实际情况而定);


4、佣金发票;


5、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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