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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雄市国家税务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南雄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雄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XXX):


对你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其证据


1.你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4,172,330.00元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你司2016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账列共列销售收入(不含税)415,801.93元,你司2016年度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含税)3,756,528.07元造成了少缴2016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你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5,302,916.00元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你司2017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账列共列销售收入(不含税)687,034.96元,你司2017年度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含税)4,615,881.04元造成了少缴2017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你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3,732,132.00元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你司2018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账列共列销售收入(不含税)1,202,115.97元,你司2018年度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含税)2,530,016.03元造成了少缴2018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6年、2017年、2018年收入明细表(收款收据明细);(2)2016年、2017年、2018年收款收据取样凭证;(3)南雄市XXX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签订购销合同明细表及取样合同;(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南雄供电局提供的南雄市XXX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参与报装光伏发电站的户数及客户名单;(5)报装光伏发电站取样资料:XXX、XXX申请报装光伏发电站相关资料;(6)《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7)《询问笔录》(股东);(8)2016年、2017年、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9)2016年、2017年、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10)《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11)《税务事项通知书》(韶税稽税通〔2020〕6号);(12)2016年、2017年、2018年增值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13)2016年、2017年、2018年税收完税证明。上述第(1)至(7)项证据证明你司存在账外销售商品并取得了销售收入的事实;第(8)至(11)项证据证明你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事实;第(1)至(13)项证据证明你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2.你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进行虚假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你司2016年度书立购销合同36份,合同金额合计3,067,752.80元,你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920.40元,你司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24.70元,你司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795.80元,你司虚假的纳税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造成了少缴2016年购销合同印花税795.80元的税收违法事实。


你司2017年度书立购销合同43份,合同金额合计4,325,006.40元,你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262.50元,你司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40.60元,你司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056.90元,你司虚假的纳税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造成了少缴2017年购销合同印花税1,057.00元的税收违法事实。


你司2018年度书立购销合同40份,合同金额合计3,987,460.00元,你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458.80元,你司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81.38元,你司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177.40元,你司虚假的纳税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造成了少缴2018年购销合同印花税914.70元的税收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6年、2017年、2018年购销合同明细表;(2)2016年、2017年、2018年购销合同取样;(3)应交税金_印花税明细账;(4)2016年、2017年、2018年印花税申报表;(5)2016年、2017年、2018年印花税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7)《税务事项通知书》(韶税稽税通〔2020〕6号)。上述第(1)至(2)项证据证明你司书立购销合同金额;第(3)至(5)项证据证明你司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第(1)至(7)项证据证明你司虚假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3.你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采取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你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实现销售收入4,172,330.00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你司2016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账列共列销售收入415,801.93元,你司2016年度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含税)3,756,528.07元造成了少缴201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你司应补缴2016度年企业所得税=[286.24(会计利润) 3,756,528.07(纳税调整增加额_即账簿少列收入)-(8,191.48 3,510.63 2,340.43 795.80)(纳税调整减少额)]×25%-366.23(已纳企业所得税)=935,127.76元


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为你司2016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191.48元、教育费附加3,510.63元、地方教育附加2,340.49元、印花税795.80元。


你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实现销售收入5,302,916.00元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你司2017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账列共列销售收入687,034.96元,你司2017年度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含税)4,615,881.04元造成了少缴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应补缴2017度年企业所得税=[932.79(会计利润) 4,615,881.04(纳税调整增加额)-(10,022.34 4,772.63 3,181.75 1,057.00)(纳税调整减少额_补缴税金及附加、印花税)]×25%-381.22(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149,063.81元


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为你司2017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2.34元、教育费附加4,772.63元、地方教育附加3,181.75元、印花税1,057.00元。


你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实现销售收入)3,732,132.00元并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你司2018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账列共列销售收入1,202,115.97元,你司2018年度在账上少列销售收入2,530,016.03元,你司2018年度采取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530,016.03元造成了少缴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应补缴2018度年企业所得税=[2,778.88(会计利润) 2,530,016.03(纳税调整增加额)-(5,496.53 2,355.66 1,570.44 914.70)(纳税调整减少额)]×25%-277.90(已缴纳企业所得税)=630,336.50元


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为2018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496.53元、教育费附加2,355.66元、地方教育附加1,570.44元、印花税914.7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6年、2017年、2018年收入明细表(收款收据明细);(2)2016年、2017年、2018年收款收据取样凭证;(3)南雄市XXX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签订购销合同明细表及取样合同;(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南雄供电局提供的南雄市XXX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参与报装光伏发电站的户数及客户名单;(5)报装光伏发电站取样资料:XXX、XXX申请报装光伏发电站相关资料;(6)《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7)《询问笔录》(股东);(8)2016年、2017年、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9)2016年、2017年、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10)《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11)《税务事项通知书》(韶税稽税通〔2020〕6号);(12)2016年、2017年、2018年会计报表;(13)2016年、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4)2016年、2017年、2018年税收完税证明。


上述第(1)至(7)项证据证明你司存在账外销售商品并取得了销售收入的事实;第(8)至(12) 项证据证明你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事实;第(1)至(14)项证据证明你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税收违法事实。


(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第六条以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第43条的规定,拟对你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虚假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338,719.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710.35元、企业所得税2,714,528.07元、印花税2,767.50元合计3,079,725.2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1,847,835.1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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