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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要股东会决议(银行开户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吗)

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后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偿还借款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股东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田女士诉称,任先生向田女士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加林公司系担保方。借款期限届满后,任先生未还款,加林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故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任先生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加林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任先生未到庭应诉。被告加林公司辩称,公司不知晓该笔借款,也没有授权股东及员工融资,加林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女士确实将100万元实际转入任先生银行账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息,加林公司作为本金及利息担保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章原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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