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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税局工作待遇(安徽县级国税局工资待遇)

(原标题:合肥人缴公积金可抵个人所得税)


近日,合肥市地税局发出通知,通知称,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187元,根据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16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地税部门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自2016年7月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2075.52元/月。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www.hfgjj.com)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须知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盖公章、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提取材料至管理中心申请受理


3、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在中心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


(1)可全额提取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2)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5.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3)购房类提取时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购房一年内办理提取。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4)租房类提取时限


1.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每年一次提出申请。


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1)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 )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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