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代理人是委托人还是受委托人)


教学重点:当事人的概念、称谓、被告的含义及当事人制度的构成等问题。


教学难点:当事人制度


教学方法:教师讲课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课时安排:1学时

还是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


2.复习旧课


提问


(1)各级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2)什委托人么叫“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为什么要实行这个原则?法律有哪些例外规定?


(3)哪些案件依法应由法院专属管辖?


(4)适用移送管辖应满足什么条件?


(5)还是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3.引入新课


先行介绍一个相关的真实案例,其中涉及到形式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的确定以及当事人的更换等问题。


4.重点讲授如下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一)当事人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意思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接受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行使审判权的起诉方和被诉是什么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有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诉讼过程也主要是由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构成,因此,没有当事人就不可能有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的确定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受担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是行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和第2款和第51条、第52条等条文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是请求司法保护;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


4.收集和提供人和证据;


5.陈述、质证和辩论;


6.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9.提起上诉;


10.申请执行;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2.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节 当事人适格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人和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二、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受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委托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委托人。因此,








第四节 诉讼辅佐人




一、诉讼辅佐人的概念和地位


是指根据当事人申请,到庭就有关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


二、我国的规意思定及其评价


第七十九条 当代理人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是什么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三、诉讼辅佐人的权限及其行为的效力


诉讼辅佐人可以在法庭上代替当事人做一切陈述如果当事人不当场撤销或更正其陈述,就视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直接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4、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6、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基于监护权


2、代理对象特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范围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权限:全权代理


地位:类似于当事人,但不是当事人


(四)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取得:基于监护权


消灭:


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当事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人丧失监护权;


4、当事人死亡。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接受当事人等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有如下特征:


1、产生基于委托;


2、诉讼代理事项以及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3、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1、律师;


2、基层法律工作者;(新增)


3、当事人的近亲属;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删除: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人数:1-2人


本章教学内容总结:


一、当事人是重要的民事诉讼主体,所以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概念、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正当对诉讼实践有重要意义。


二、在学习中要注意区别形式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诉讼权利能力的不同。


三、当事人是否正当与当事人是否代理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属于不同性质的问题。


四、诉讼代理人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章复习思考题:


2、诉讼辅佐人的意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如何确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