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减免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的有关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同样适用于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相关政策文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点击标题查看政策原文
具体适用税费减免的情形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政府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税收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返还6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河南省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
无偿捐政策赠应对疫情的货申请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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