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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广东(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天恒金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698146000N


698146000


法定代表人: 高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10110********463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稽 罚 〔2021〕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 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清远华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华清公司”)、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废旧公司”)、鹤壁淇滨区弘源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弘源回收站”)、鹤壁市达发废旧物资回收中心(以下简称“达发回收中心”)、鹤壁天域嘉禾废弃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桥鸿金属资源再生(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鸿公司”)、清远市民典金属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典公司”)、清远中再生华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天津爱德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森公司”)、天津吉顺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天津润晟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丰达公司”)、天津市众意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意德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北京分公司”)、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公司”)共15户企业虚开的4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发票金额2,470,568,125.73元,发票税额419,687,816.79 元,价税合计2,890,255,942.52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所属期2013-2018年少缴增值税419,687,816.79元,少缴增值税而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984,390.84元(419,687,816.79×5%)。


2、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法人高某某、关联人员唐某某、杨某、许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过程。(2)你公司提供的《清远天恒金属有限公司取得废铜进(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清远华清公司、华清废旧公司、弘源回收站、达发回收中心、嘉禾公司、桥鸿公司、民典公司、华阳公司、爱德森公司、顺达公司、晟丰达公司、众意德公司、中再生公司、中再生北京分公司、中再公司合计15户企业虚开的4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应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取的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所属期2013年4月的增值税抵扣至所属期2019年4月,表现为造成连续的增值税少缴,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故你公司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即所属期2019年4月的申报期限2019年5月20日次日起。截止被税务机关发现时(2021年9月2日),违法行为未超过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偷税金额巨大,已超过应缴税款总额的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局自由裁量基准》第45项(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增值税 对你公司所属期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所偷的增值税419,687,816.79 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419,687,816.79 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你公司所属期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所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984,390.84元(419,687,816.79×5%)处以一倍的罚款,即20,984,390.8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2013年4月至2019年11月所属期存在通过隐瞒租金收入,造成少列收入,据此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主观故意导致少缴2013年4月至2019年11月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应对你公司在2013年4月至2019年11月所属期少申报营业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你公司自2013年4月起至2019年11月取得的租金均未申报纳税,表现为造成连续的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故你公司隐瞒租金收入的违法行为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即所属期2019年11月的申报期限2019年12月16日次日起。截止被税务机关发现时(2021年9月2日),违法行为未超过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偷税金额巨大,已超过应缴税款总额的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罚款金额(万元): 44211.8874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地方编码: 44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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