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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会发2019年39号(鲁财税2019年13号文件)



六、 浙江省


(一) 杭州市


【依据】


《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


《杭州市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2〕134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和省级总部,将给予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租金补贴:对其办公用房,将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或30%的租金补贴;


3. 经营贡献奖:其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的 20%, 将按项目资助等形式用于支持其在杭继续发展。


4.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5. 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参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 号)精神办理。


6. 在杭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户口迁移等事项给予便利。


(二) 宁波市


【依据】


宁波市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 号 )


【优惠政策】


1.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宁波七星汇”私募机构经营贡献奖:增值税-留地方所得 8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所得的 90%给予奖励;个税奖励: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等转让所得留地方所得的 90%给予奖励;企业高管工资、薪金留地方所得的 80%给予奖励(不超过 10 人,个税总额 60 万及以上)。


3. “宁波七星汇”基金集聚奖励政策:资金规模达到 10 亿元且全部托管于地方内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 50 万。股权管理类机构按比例给予奖励。


4. “宁波梅山基金小镇”经营贡献奖:增值税-留地方所得 8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所得的 90%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留地方所得 80%给予奖励。


5.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落户奖励:按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资规模, 奖励 50 万元-2000 万元。企业经济贡献: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可享受前2 年形成地方财力的 100%、后 3 年形成地方财力的 50%给予奖励。办公空间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 5 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给予补贴,后 2 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15%给予补贴。


(三) 湖州市


【依据】


《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属于华东级别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 5%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1000 万元;属于浙江省级别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 2%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500 万元。


2. 经营贡献奖: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开业当年起 5 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三年 100%、后两年 50%的标准予以补助。


3. 加大上市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挂牌融资等。


4. 人才奖励: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绿色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给予其高级金融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以高级金融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 3 年。


(四) 丽水市莲都区


【依据】


《莲都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莲政办发〔2017〕8号)


【优惠政策】


上市、挂牌奖励:参与推动企业股改上市的证券业等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 1 家上市 IPO 企业奖励 20 万元,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每家奖励 5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每家奖励 0.5 万元、创新板挂牌的每家奖励 0.1 万元。


(五) 嘉兴市


【依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国际金融广场建设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53 号)


【优惠政策】


人才奖励:对符合市本级高层次人才标准的金融企业高管,在 3 年管理期内给予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财政全额补贴,在住房保障、医疗、子女落户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 温州市


【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优惠政策】


1、上市奖励: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 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 5%予以奖励,其中融资额度超过 10 亿元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温州,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风险共担机制:温州市政府设立总规模 5 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 1 亿股(含)以下的,垫付 1000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 1 亿股的,垫付 1500 万元。


3、其他:温州对未通过 IPO 审核的企业仍给予一定补助。企业申报 IPO 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对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的企业给予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各县(市)的企业给予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 福建省


(一) 福州市


【依据】


《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1640 号)


《关于推动金融创新发展的八条措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17 年发)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200-1000 万元;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2017 年起每增设 1 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


2. 房租补贴:新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的 40%一次性给予 18 个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 人才优惠政策:


(1) 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 2017 年起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4. 高新区奖励政策:


(1) 开办奖励:福州市高新区新引进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2 亿元以上的,分档补助 300-1000 万元。


(2)经营贡献奖:新引进设立法人金融机构从纳税年度起,按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分档按 50%-70%奖励。非法人金融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达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 30%予以奖励。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的 的,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 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每年按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的 9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每年按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50%予以奖励。


(3)投资奖励:当年度投资 2 家以上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当年度投资区内初创期及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投资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4) 租金补贴: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 10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 50%补贴。


(5) 个税奖励:对在高新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入库高新区地方级税收部分的 95%予以奖励。


(二) 厦门市


【依据】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14 号)


《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融办〔2016〕20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 号)


【优惠政策】


3. 投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对厦门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


4. 租金补贴: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可享受连续三年按房屋租金水平的 30%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 开办奖励: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每 1 亿元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 10 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 3000 万元。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6. 租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机构,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三年按 40%,后二年按 25%给予补贴;对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 4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


7. 上市奖励:企业异地借壳或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2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且成功交易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30 万元。


8. 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个税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9. 金融人才优惠政策:经评定的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经评定的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人才补贴。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可提高经费支持标准。


(三) 平潭综合实验区


【依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岚综管综〔2015〕1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完善“5 2”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34 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7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 2 亿元及以上的, 补助 300-1000 万元,分 5 年平均支付。


2. 经营贡献奖:法人金融机构,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2 亿元的按 50%-90%奖励。非法人金融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30%予以奖励。


3. 经营贡献奖: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的,从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90%-100%予以奖励,其余年度按 50%予以奖励。


4. 投资奖励: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资金投向区内企业,且年度投资区内总额超过 1 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 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 租金补贴:每年按租金的 30%予以股权投资类企业补贴,期限为三年。


6. 个税奖励:享受补贴的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90% 予以奖励。


7. 限售股奖励: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五年内一律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95% 予以奖励。


8. 金融机构高管人才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 漳州市


【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漳龙政〔2017〕90 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挂牌奖励:拟上市的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根据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奖励 20 万元。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奖励 300 万元;成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追加奖励 300 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区级财政再追加奖励 100 万元。对异地“借壳”上市后注册地迁入我区及区外上市企业并购我区企业后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区的,区级财政给予上市奖励 300 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含境外上市)且其募集资金的 70%(境外上市50%)以上或总募集资金达 5 亿元以上实际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奖励 200 万元(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后首次通过股权募集的资金用于我区项目投资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参照执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奖励 120 万元,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区级财政再追加奖励 60 万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转板至“新三板” 的,按“新三板”挂牌企业享受区财政奖励,但要相应扣减其挂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阶段的奖励金额(不含融资奖励)。“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录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按上市企业享受区财政奖励,但要相应扣减其挂牌阶段的奖励金额(不含融资奖励)。


2. 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含境外间接上市企业)股权再融资资金的 50% 以上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 0.2%再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挂牌企业股权融资和再融资的资金投资于我区的,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实际投资我区项目资金总额的 0.3%再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 并购重组奖励:上市公司及本区省、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本区企业规模达 2000 万元以上的,在落实省市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实际发生收购资金 1%再给予相应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并购重组涉及蓝田经济开发区辖区企业,其有关土地转让等权证过户依法依规直接办理,蓝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权限内要优先给予支持办理。


八、 四川省


(一) 全四川省


【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债券和“新三板”挂牌 2017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函 2017-316 号)


《四川省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银营办发<2015>20 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债券和“新三板”挂牌 2017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函 2017-316 号)


【优惠政策】


1.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按照债券规模的 0.0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 0.03%给予奖励。


2. 对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的推荐挂牌券商,按平均每家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3. 对在“年度金融服务创新”评比中有突出贡献并有效促进我省融资以及金融创新发展的机构,每个分别补助 20 万元。


4. 发债奖励:对发行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按发行债券规模比例给予贴息;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或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人,再给予 20 万补助;


5. 挂牌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50 万补助


(二) 成都市


【依据】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关于建设金融总部商务区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成高管发〔2009〕20 号)


《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的扶持政策》(2019 年 6 月发布)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给予连续 3 年租房补贴;


2. 个税奖励: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 3 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补贴。对金融总部商务区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最长 5 年。连续工作期满一年,最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成都市实际贡献全额予以奖励。


3. 合伙企业税收: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4. 安家补贴:对入驻金融总部商务区的,引进外区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且签订 3 年合同,给予安家补贴。


5. 科创板上市奖励: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800 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 600 万元奖励。


6. 再融资奖励: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 1‰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 金融总部商务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可落户成都高新区。


8. 高管人员子女入学:金融总部商务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给予支持,协助安排子女就近就读高新区属重点学校;协助外籍人士子女就读高新区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


9. 金融人才引进: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 1 至 5 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三) 乐山市


【依据】


《关于落实省政府财政金融互动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9〕24 号)


【优惠政策】


1.上市挂牌奖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100万元;在新三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30 万元;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2 万元;对进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已开始上市辅导的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财政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补助,其中,拟主板上市的补助 50 万元,拟新三板挂牌的补助 10 万元。


九、 湖北省


(一) 全湖北省


【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 号)


【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武汉市


【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1〕110 号)


【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 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荆门市


【依据】


《关于坚持资本兴市促进荆门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6 年发)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银行、证券、期货等机构市级分行(公司)、保险机构市级支(分)公司,市级支行(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分别奖励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对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 1%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最高 500 万元。


2. 对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还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纳税奖励、金融人才补助。


十、 陕西省


(一) 西安市


【依据】


《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黄金十条”》(2018 年 2 月发布)


《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西安市委办公厅2017 年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35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补助:法人金融机构,补助金额 200-6000 万元;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 200 万元;法人证券机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 100 万元。


2. 房屋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个税奖励: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 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 号)给予相应的个税奖励和住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3-5 人。


4. 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按基金的不同规模的 0.5%-2%给予奖励;投资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西安辖区内创新创业企业 1000 万到 1 亿的,分别按投资额的 1%-2%给予奖励(上限 400 万)。


5. 上市奖励: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 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 280 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 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 10 万元费用补贴;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并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对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 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 5000 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 2 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 人才服务:获得上述补助的高管人员,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 号),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绿色通道相关待遇。


(二) 汉中市


【依据】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13 号)


【优惠政策】


1. 2018—2020 年,全市至少新增上市(主板、二板)企业 1 家、新增 “新三板”挂牌企业 10 家。其中,经开区至少新增上市企业 1 家,汉台区至少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 2 家,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各至少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 1 家。


2. 加快推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2018 年末,全市至少有 20 家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汉台区至少有 3 家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或财务顾问协议,南郑区、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经开区各至少有 2 家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或财务顾问协议,其余县各至少有 1 家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或财务顾问协议。以后每年,各县区存量签约企业数量均不低于 2018 年水平。


(三) 宝鸡市


【依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2 号)


【优惠政策】


上市补助:主板上市奖励 50 万、新三板奖励 30 万、境外或借壳上市后转回宝鸡的奖励 50 万。2018 年末,至少有 10 家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或财务顾问协议。以后每年,存量签约企业数量不低于 2018 年水平。


(四) 安康市


【依据】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5]19号)


《安康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实施细则》(安政办发〔2016〕24 号)


【优惠政策】


1.上市补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100 万、新三板挂牌成功并实现直接融资的奖励 40-50 万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奖励 30 万。2.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措施:建立长短激励相结合、收入业绩相挂钩、贡献薪酬相匹配的人才奖励机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金融人才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要在安家入户、住房解 决、医疗保障、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关心和落实。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间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机制。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金融界别代表和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调节和补偿、奖励及激励导向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十一、 山东省


(一) 全山东省


【依据】


《山东省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鲁财金[2013]39 号)


《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6〕2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新设立的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给予 500-1000 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新设立的省级分行、分公司,省级给予 30-70 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 经营贡献奖: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达到一定等级的金融企业, 对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 7%的部分,按照不超过 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 200 万元。


3. 上市、挂牌奖励:对山东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已经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 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 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不超过 100 万元。对山东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 威海市


【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7〕24 号)


【优惠政策】


开办奖励: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补助 10 万元。


(三) 济南市


【依据】


《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金办[2016]136 号)


【优惠政策】


1.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 100 万至 1 亿不等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 300 万元;对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 200 万元。对法人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 200 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 50 万元。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 50 万元。对新设立金融机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助, 累计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 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等高管人员,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 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20 万元。


3. 工作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等高管人员 3 年内每年给予 12 万元工作性补助。


4. 其他人才优惠政策: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 号)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绿色通道待遇。其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就学入托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安置入学(园);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5. 上市挂牌奖励: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 200 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 200 万 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 400 万元。新迁入济南市企业 3 年内成功上市的, 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 100 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800 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800 万元。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80 万元;达到 5 亿元(含)、不足 10 亿元的,补助 50 万元;不足 5 亿元的,补助 2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 50 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 250 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 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 50 万元。


(四) 青岛市


【依据】


《青岛市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15〕24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新设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人才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给予安家补贴;有住房需求的,提供为期 3 年的免费人才公寓;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 烟台市


【依据】


《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8 月 8 日发布)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给予200 万元开办补助,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的享受同等政策。


2. 限售股奖励:减持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的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90%给予补助。


3. 上市挂牌奖励: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 3 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辅导备案后,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提报上市申请材料、完成挂牌上市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境外首发上市企业,在完成挂牌上市、募集资金 50%以上投资我市后,分别给予 150 万元补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完成挂牌后,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四板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补助。


4. 再融资奖励: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方式进行的融资,按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 临沂市


【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临政字〔2018〕208 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挂牌奖励:拟上市企业开展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50 万元;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正式进入辅导期的, 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200 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按照拟上市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5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100 万元。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10 万元。


(七) 济宁市


【依据】


《关于进一步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字〔2019〕7 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挂牌奖励:我市企业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企业实现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 80%以上用于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境内上市企业在境外实现多地上市的,仅对第一次实现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 80%以上用于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按照挂牌前期实际发生中介费用 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区分挂牌管理层级,按照挂牌前期实际发生中介费用 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公开发行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辖区外上市企业以及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整体迁入我市且满两年的, 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补。


2. 再融资的奖励:“新三板”及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实现直接融资的,市级财政按企业到位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我市资金额 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3. 债券融资奖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方式进行直接融资,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年度债券发行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八) 潍坊市


【依据】


《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证券公司省级及以上机构 200 万元、市级分支机构 30 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 房屋补贴:省级及以上机构,分别给予 500 元/㎡的购房补助或者 3 年内房租 6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市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 500 元/㎡的购房补助或者 3 年内房租 50%的租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 上市奖励:对拟在境内外(含香港)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经审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给予 400 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再给予 600 万元补 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成功后给予180 万元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成功后给予 60 万元补助;鼓励企业进入潍坊五板资本市场。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并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高新区的,享受同等政策。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上市挂牌后,以上市挂牌前一年为基数,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 20%部分,3 年内由区财政给予 50%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4. 融资补助:对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方式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 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通过潍坊五板资本市场实现间接融资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5%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 个税奖励:对通过区内证券机构大宗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 80%给予补助。


十二、 湖南省


(一) 全湖南省


【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 号)


【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长沙市


【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 号)


《关于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新管发[2016]25 号)


【优惠政策】


1.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开办奖励:新入驻的持牌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新入驻的非持牌金融机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的,在开业运营后给予 100-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租金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用于自主经营的,按 300-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奖励,同时按统一标准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奖励。


4..经营贡献奖:新入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自登记次年起 3 年内,年度净利润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其经营团队 50-200 万元奖励。


5.投资奖励: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登记次年起 3 年内,年度实际完成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对新区内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年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6.个税奖励: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自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 3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 6%予以奖励。


7. 人才奖励:金融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自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其年度税前工资薪酬 3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税前工资薪酬的 6%予以奖励。自金融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商事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在新区购买自用住房的,按购房总价(不含税费)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奖励。为金融机构总部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家属的落户、子女入学、就医和申报国家、省、市和新区人才奖励提供便利。


(三) 湘潭市


【依据】


《湘潭市推动企业上市三年“蝶变”行动计划》


【优惠政策】


上市奖励:对 2018-2020 年内成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市级财政补助总额达 1000 万元;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借壳上市的市城区企业,市级财政补助总额达 500 万元。


十三、 黑龙江省


【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14〕30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债务融资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工信委 2014 年发)


【优惠政策】


1. 上市奖励:黑龙江省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 2 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2. 发债奖励: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 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财政按发行额的 2%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 200 万元。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区域集优和私募债的企业,省财政按发行额的 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 200 万元。


3. 对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重点奖励。


十四、 安徽省


(一) 全安徽省


【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 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 号)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11〕56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 1 亿元以上的,补贴 200-500 万元。


2.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 200 万元。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70 万元。


3. 发债奖励: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 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 70 万元的奖励。


(二) 合肥市


【依据】


《2017 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金融业部分)》(合肥金融办 2017 年发)


《合肥高新区加快企业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优惠政策】


1. 挂牌、上市奖励: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市财政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合肥高新区对上市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2. 开办奖励: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 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 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 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 4%,非法人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法人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3. 人才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 5‰的金额再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 5%。


十五、 云南省


(一) 全云南省


【依据】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金〔2017〕15 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2019 年 1 月 15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对引进证券、期货公司来云南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设立分公司的给予 50 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设立营业部的给予20 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


2. 上市奖励: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 1600 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 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 100 万元和 50 万元。


3. 发债奖励: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照项目融资额度的 0.02%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 投资奖励:在我省注册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条件的按其在我省投资额的 0.2%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 昆明市


【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6〕21 号)


【优惠政策】


1. 租金补贴:对入驻金产园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二级(包括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的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按照办公用房面积或房屋租金给予补助。


2. 个税奖励:对入驻金产园区法人总部或一、二级分行(公司)的金融机构本级的在职高管人员,按照其在当地社会做出的贡献和提供服务的规模、质量等予以奖补。


3. 租金补贴:对入园金融机构引进高端人才在昆明购房、租房的,十年内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补助。


4. 高管人员生活优惠:金产园区本级金融机构在职的高管人员子女,就读小学和初中的,根据实际居住地,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在属地范围内优先安排入学。为入驻金产园区本级金融机构在职的高管人员,提供在市属三级甲等医院就医服务,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三) 丽江市


【依据】


《丽江市关于推动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 年发)


【优惠政策】


1. 购房、租金补贴:对私募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面积给予不同标准的办公用房补助。


2. 投资奖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丽江市企业按规模给予不同比例奖励。


3. 经营贡献奖:在丽江落户的各类私募基金及专业管理机构,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前五年按 50%给予奖励;按其缴纳的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总额计算,前五年按 50%给予奖励。


4. 个税奖励:各类私募基金及专业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按 60%给予奖励。


5. 人才扶持:各类私募基金及专业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云南省、丽江市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予以扶持。


6. 人才生活配套服务:对入住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优先办理和服务。


十六、 内蒙古自治区


(一)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新区


【依据】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17〕6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补助:新设立或迁入的证券总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 2000 万 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按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 房屋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300 平以下的,前 3 年免收房屋租赁费, 第 4 至 5 年减半收取。


3. 经营贡献奖励: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5 年 100%、后 5 年 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进行奖励。


4. 个税奖励: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 5 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的比例确定。


5. 限售股奖励:在新区证券经营机构开户客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的所得税在地方缴纳的,由地方财政按照当年个人减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90% 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减持后 1 个月内兑现。


6. 子女入学: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在呼市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7. 建立新区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培训力度。对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当年新录用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员工,从事金融或金融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 1000 元定额培训扶持;对取得行业职称的,给予 3000 元定额培训扶持。


8. 注:在呼和浩特市现有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注册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迁入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


(二) 呼伦贝尔市


【依据】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字〔2017〕308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创业投资基金,根据注册资本或管理规模给予 500 万- 1500 万元的奖励。


2. 经营贡献奖励:对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其当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 90%给予奖励。


3. 上市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单笔奖励投资企业 10 万元。


4. 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引进和培养。把创业投资人才纳入“呼伦贝尔英才” 工程,衔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等各类国家、自治区人才计划,争取“草原英才”工程奖励资金支持,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创业投资相关专业课程,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各旗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在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创投团队,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经费补贴。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注册创办企业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 包头市


【依据】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包府办发[2014]11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及《包头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44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新设和引入包头市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市级分支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 金融服务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考核该公司当年代理的交易额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当年新增开户数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并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且交易额较大,新增开户数较多的给予奖励。


3. 人才服务:各类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享有参加政府相关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


习、培训、考察、出访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 按照《包头市关于实施“人才强市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待遇。


(四) 赤峰市


【依据】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等 4 个文件的通知》(赤政办发[2016]51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新设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2. 个税奖励: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设立赤峰市金融贡献奖,按不超过其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赤峰市留成部分的额度一次性给予奖励。


3. 上市奖励: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取得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奖励200 万;发审委通过,奖励 200 万;收到上交所深交所批准的,奖励 2000 万; 外埠企业迁入并上市的,再奖励 1000 万;境外上市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新三板挂牌,奖励 50 万;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外埠上市公司并购本市公司并迁入的,奖励 1000 万。


4. 子女入学:对达到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为其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5. 金融专家顾问:赤峰市政府统一聘任,颁发聘书,每年安排 5 万元固定工作调研经费。


(五) 鄂尔多斯市


【依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269 号)


【优惠政策】


上市奖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300 万;新三板挂牌,奖励100 万;境外上市,奖励 300 万;转板成功的,补齐差额。
十七、 山西省


(一) 全山西省


【依据】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 年 11 月 24 日发布)


【优惠政策】


上市补助: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 业,由省级财政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 100 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 20 万元。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省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


(二) 太原市


【依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34 号)


【优惠政策】


上市补助:新三板挂牌,奖励 165 万。


十八、 江西省


(一) 全江西省


【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6〕3 号)


【优惠政策】


上市、挂牌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互联网金融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互联网金融企


业每户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将适当补助。


(二) 南昌市


1. 全省金融商务区


【依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12〕26 号)


关于对《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进行相关修改的批复(洪府厅字[2016]208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200-1000 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公司及其职能总部(中心)、区域总部机构等,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入驻,且在本市所辖证券营业部有 5 家(含)以上,每家营业部人员在20 人(含)、营业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经营贡献奖: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 50%奖励。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 50%奖励。


(3) 租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600 平方米(含)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 年(含)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当地年纳税额 20 万元以上(含)的,自租赁之日起 3 年每年按照每平方米 20 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4) 高管奖励: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五年内。按企业年利润 1%奖励高管团队,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市红谷滩新区内新购置住房的给予 5 万元购房补贴。


2. 红谷滩新区


【依据】


《红谷滩新区关于促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300-1500 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公司及其职能总部(中心)、区域总部机构等,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2) 投资奖励:在金融商务区内设立的基金企业,投资红谷滩新区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并完成年度实际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 租金补贴: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300 平方米(含)以上,且年度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含)的,按每平方米 30 元/月给予补贴。


(三) 赣州市


【依据】


《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赣市府办发〔2014〕3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引进或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重点引进的以我市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区域性金融机构,除省财政奖励外,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奖励 300 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注册资本在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经营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 50%以上投入我市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 100 万元;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 且基金规模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30 万元,5 年内不得迁离赣州。


2.租金补贴: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符合入驻奖励条件的,在赣州中心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600 平方米(含 600 平方米) 以上且租期不低于 3 年(含 3 年)的,自租赁之日起 2 年内每年按照每平方米10 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3 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3. 个税奖励: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年纳税额达 200 万元以上金融机构,其高管个人年纳税额达 5 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 2 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 3 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并有购车、购房、入学等优惠。


(四) 鹰潭市


【依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8]36 号)


【优惠政策】


1、上市奖励:给予全市每个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扶持,其中:省级财政奖励 500 万元,市本级财政奖励 1000 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奖补(含税收奖励补贴)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1500 万元;对全市每个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总额的 2%由省和市本级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九、 重庆市


(一) 全重庆市


【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183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1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营运资金在 2 亿元(含2 亿元)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1 亿(含 1 亿元)―2 亿元奖励 300 万元;1 亿以下的奖励 200 万元。


2. 上市奖励: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备案通过后给予 30 万元奖励。


3. 入学扶持:帮助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子女就读问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在市、区县级公办学校就读;对在高中教育阶段就学有实际困难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 人员购房优惠: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享受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的等额补助。


(二) 巴南区


【依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总部经济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2〕67 号)


【优惠政策】


1. 经营贡献奖:年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5 年内按税收区级分成部门 50%给予财政补助。总部企业认定后,符合条件后按照新增税收的 30%奖励企业班子。


2. 购房、租金补贴:首次购置(购地新建)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给予补贴。


3. 个税奖励:总部高管人员 5 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 人员住房及子女入学:帮助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子女就学问题。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的子女入园、入学享受相应待遇,就读辖区内学校可免捐资助学费。交流到本区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巴南区域内可享受 1 套商品房购房契税的等额补助。


(三) 渝北区


【依据】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26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0 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57 号)


【优惠政策】


1. 租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给予补贴。


2. 经营贡献奖:从开办之日起 3 年内,分别按当年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一定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3. 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 100 万元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 400 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 50 万元补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 200 万元奖励;企业在“重庆 OTC 成长板”挂牌程序正式启动后,给予 20 万元补贴;成功挂牌后, 给予 100 万元奖励。


4.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奖励对象为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按不高于奖金总额 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决定。


5. 获得考核等次奖励的金融机构分别推荐 1 名工作人员参评“渝北区金融工作先进个人”,以区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二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 全广西省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9]20 号)


【优惠政策】


发债奖励: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励,当年度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二) 南宁市


【依据】


《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南府规[2017]12 号)


【优惠政策】


开办奖励:设立证券类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 50 万元。


(三) 柳州市


【依据】


《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柳政规[2018]12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奖励:境内外上市的柳州企业,分阶段共拨付 400 万奖励;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共拨付 100 万补助;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共拨付 30 万补助。


2. 上市后再融资奖励:根据企业融资额不同分别给予 10 万至 100 万奖励。


3. 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各 10 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并奖励。


4. 直接融资奖励: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柳州市按实际发生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5. 限售股奖励: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交易减持已解禁限售股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 25%的比例给予补助奖励到个人。


6. 所得税优惠:在柳州市注册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可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二十一、 河北省


(一) 石家庄市


【依据】


《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5〕32 号)


《石家庄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 号)


《石家庄国家高新区“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优惠政策】


上市补助:境内外首发上市,奖励 200 万;新三板挂牌,奖励 150 万;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石家庄高新区:新三板完成改制,奖励 50 万,成功挂牌,再奖励 50 万。


(二) 雄安新区


【依据】


2017 年 4 月 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目前雄安新区金融功能定位及相关政策仍在研究制定当中。


截止 2018 年 2 月,已有安信、长江、财达证券三家券商在雄安新区设立分公司。


(三) 秦皇岛市


【依据】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金融企业的意见》(秦政[2013]14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新来我市设立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2. 融资服务机构奖励:对为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股权交易所挂牌、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按引进或融资额的 1‰比例给予奖励。


3. 上市奖励:对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首次在国内上市,注册地在我市且募集资金用于秦皇岛市内投资的,分阶段给予 200 万元资金补贴;境外上市,奖励 200 万;新三板、天津股权市场挂牌,按照融资总额的 2% 给予补贴。


4. 人才奖励:在秦皇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意 见》的规定,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金融人才引进在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对于引进的海外高层金融人才,按有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请保留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二十二、 河南省


(一) 全河南省


【依据】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4]34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800 万元奖励。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的,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2. 发债奖励: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 0.1%的发行费补贴。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 郑州市


【依据】


《关于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开管〔2017〕23 号)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 年 12 月 25 日郑州市委市政府发布)


【优惠政策】


1. 经营贡献奖:金融机构连续五年依据其对区发展贡献的 50%进行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其中投资类企业(含虽不在高新区注册但投资高新区企业金融机构)投资高新区企业按其年投资额 2%奖励,出现项目投资损失给予 20%补偿,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2. 个税奖励: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连续五年依据其对区发展贡献进行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3. 房租补贴:新设金融机构租赁区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内(含 500 平方米),管委会给予三年内 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三年累计减免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4. 上市、挂牌奖励:郑州市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100 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开发区管委会对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已完成上市辅


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且募投资金投资于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上市企业 500 万元奖励。对辅导高薪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券商,每成功上市、挂牌一家企业,管委会奖励券商 20 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管委会奖励其 130 万元;在“新三板”分层后的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 万元。挂牌企业如从股转系统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管委会按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管委会对其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督导费用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贴,连续补贴企业两年。


(三) 洛阳市


【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59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新入驻的证券业分支机构按照 A/B/C 类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2. 房租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 年按年租金的 5%给予补贴,3 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 30 万元。


3. 挂牌、上市奖励: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帮扶资金池,分阶段对企业进行 10 万至 500 万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10 万 20 万奖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 15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我市的,分别按照其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0.2%、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 发债奖励:设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降费资金池。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 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在债券存续期内,市政府每年按照发债额度的 3%给予财政贴息,同时对其保荐机构按照发行额的 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 万元。


(四) 平顶山市


【依据】


平顶山市“121 行动计划”


【优惠政策】


上市奖励: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 天津市


(一) 全天津市


【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 号)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00 万元。


2. 租金补贴: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 30%给予补助。


3. 上市、挂牌奖励:股改前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经各区金融办(局)向市金融局进行前置备案并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重组我市上市公司, 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 万元。另有鼓励企业上市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 河西区


【依据】


《天津市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河西区金融办2015 年发)


《天津市河西区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发)


《天津市河西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河西区金融办 2016 年发)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分公司级证券公司:一事一议原则,最高 500 万。


2. 经营贡献: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企业额度为综合贡献值 30%-60%的奖励, 奖励最高金额每年 1000 万元。


3. 挂牌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市财政奖励 20 万 区财政奖励 20 万;新三板挂牌交易:市财政奖励 100 万 区财政奖励 150 万;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奖励 100 万 区财政奖励 50 万; 主板和境外上市申请正式受理:市财政奖励 200 万 区财政奖励 200 万;主板和境外成功上市:市财政奖励 300 万 区财政奖励 300 万;重组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迁入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奖励 500 万 区财政奖励 500 万;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工作,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除同样适用本意见的政策外,再给予企业 50 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 武清区


【依据】


《关于支持武清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武清政办[2015]18 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奖励:注册资本 500 万以上的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市 区财政共奖励 40 万元;上交所、深交所和境外上市经证监会受理的,市 区财政共奖励 400 万元;上市成功后,市 区财政共奖励 800 万元;新三板挂牌,市 区财政共奖励 200 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市 区财政共奖励 200 万元;重组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迁入天津市的,市 区财政共奖励1000 万元。


2. 减免税费:对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予以减免。


(四) 南开区


【依据】


《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金融办拟定的南开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南开政发〔2016〕5 号)


【优惠政策】


上市奖励:注册资本 500 万以上的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市 区财政共奖励 40 万元;上交所、深交所和境外上市经证监会受理的,市 区财政共奖励 400 万元;上市成功后,市 区财政共奖励 600 万元;新三板挂牌,市 区财政共奖励 200 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市 区财政共奖励 30-200 万元;重组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迁入天津市的,市 区财政共奖励1000 万元。外地迁入南开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外地迁入南开区的天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一次性补助 30 万。


(五) 静海区


【依据】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2017 年发)


【优惠政策】


上市、挂牌奖励: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 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 A 板主板、A 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外,区财政再给予同等金额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六) 滨海新区


【依据】


关于支持滨海新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促进中心 2017 年发)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优惠政策】


1. 上市、挂牌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40 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 万元;重组新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2. 人才奖励: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管(包括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当年起,任职满一年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滨海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五年内给予全额补助,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管,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管,在新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在前述政策执行到期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滨海新区地方财政的贡献,再给予五年全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其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金额)。


3. 落户就学: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管即时办理天津市人才绿卡,取得绿卡即享受本人及家属的落户政策,并为家属提供就业机会以及安排解决子女的入学和入托问题;新引进总部企业年纳税额超过 1000 万元,其员工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上述相关手续均自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十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 年发)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3〕46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92 号)


【优惠政策】


1.经营贡献奖: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 10%予以支持;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 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2. 融资奖励:对有贡献的融资服务机构每年度按其实现的融资额度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合伙企业投资人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4.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 70%。


5. 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6.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予以奖励。


7. 上市奖励:对高新区符合规定的拟上市公司,按照其辅导上市的进程, 分阶段给予 10-50 万经费资助;纳入“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的给予奖励。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向新疆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等。


二十五、 辽宁省


(一) 沈阳市


【依据】


《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9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公司给予最高 80 万元开办费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照最高 500 元/㎡给予租房补贴。


2. 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买壳上市,补助金额最高300 万元。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 140 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 40 万元。


3. 发债奖励: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 5 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一次性补助 50-100 万元, 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按照发行额 1‰-2‰给予一次性补助。


4. 开办奖励:对规模 10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补贴 100 万元, 每增加 10 亿元,增加补贴 100 万元(最高 500 万元)。


5. 人员优惠政策: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沈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在沈金融高管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环境建设,为在沈阳金融高管人员提供交流、洽谈、联谊场所。在金融集聚区内,加快沈阳金融家俱乐部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二) 大连市


【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 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办发〔2018〕130 号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 “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人员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区域性管理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3 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予以安家费补贴。


2. 对在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3. 上市挂牌奖励:鼓励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 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 200 万元。企业在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 1000 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一次性给予补贴 300 万元。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 140 万元的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差额补


贴。按照完成改制、挂牌 2 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 20 万元。“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四款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4. 投资奖励: 鼓励利用金融机构总部资金。对成功争取总部资金投向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等的金融机构在连一级分支,按投放额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50 万元封顶。


5. 开办奖励: 对新引进的银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 万元。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0 万元。金融分支机构升格,按差额给予奖励。


6. 举办金融活动奖励:对于高校、企业、金融机构等举办大型金融专业论坛,根据论坛层级及规模给予举办方经费补助 10 万元至 20 万元。


二十六、 贵州省


(一) 全贵州省


【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5 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奖励:证券、基金公司协助我省引入拟上市企业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对证券、基金公司相关团队奖励 30 万元;证券公司辅导企业上市后,对相关团队奖励 50 万元。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 4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 350 万元。


2. 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的高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 号)等规定的科研、住房、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 贵阳市


【依据】


《关于印发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企业(准金融企业)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优惠政策的通知》(筑金管通字〔2012〕63 号)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加快发展贵州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的通知(观府发〔2016〕38 号)


《白云区关于加快贵州金融城·北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府发〔2017〕16 号)


【优惠政策】


1. 经营贡献奖:入驻观山湖区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 100%予以奖励;四至五年按 50%给予奖励。对在贵州金融城范围内,每年对观山湖区财政实际贡献前十名奖励 10-30 万元。对在贵州金融北城范围内,每年对区财政实际贡献前十名给予奖励。入驻贵州金融北城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100%予以奖励;四至五年按 50%给予奖励。


2. 个税奖励:入驻观山湖区企业的员工,连续五年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 100%予以奖励。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贵州金融北城、观山湖区企业的员工,连续五年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 100%予以奖励。


3. 房屋补贴:入驻观山湖区企业凡租赁办公用房(限自用)或商业用房(限自用)给予房租补贴。入驻企业凡购买方式(限自用)入驻金融北城的企业, 给予办公场地装修补贴;凡以租赁方式(限自用)入驻金融北城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凡入驻贵州金融城企业的相关人员,给予配套住宅优惠政策、住房补贴。


4. 子女入学:对于入驻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入学按《贵阳市白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细则》执行。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企业(准金融企业)的员工子女,可在贵阳国际金融中心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入 学。对于入驻关山湖区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辖区公办或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5. 人才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到企业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通知》(筑党办发〔2012〕30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贵阳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产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参照(筑党办发〔2012〕30 号) 文件执行。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在白云区、观山湖区无住房,可按照《白云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观山湖区高级人才公寓入住管理细则》(试行)和《贵州金融城高端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其他相关住房政策。凡入驻贵阳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企业 (准金融企业)的员工,可享受优先购买权、等额配比购房优惠、配套住宅价格优惠。


(三) 毕节市


【依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42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 20 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2. 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且基金规模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落户补助 30 万元。


3. 人员生活支持:对新设和引进的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等,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七、 吉林省


(一) 全吉林省


【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


【优惠政策】


1. 上市奖励: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


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借壳上市企业再融资额8 0%投资省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3年内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补助企业。


2. 开办奖励: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类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万—50万元。


3. 合伙基金个税优惠: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4. 人才奖励:对于符合 《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规定条件, 引进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 购车、购房补贴:对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省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的,由当地政府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贴。


(二) 长春市


【依据】


《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


《长春新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发﹝2017﹞6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新设立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分支机构,实际运营资本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实际运营资本 1 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2. 租金补贴: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 2 年按每月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投资奖励:对创投基金、股权基金等,所管理的基金投资长春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投资期限满 1 年的,给予 20-50 万元奖励。


4. 发债奖励: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且所融资金用于长春市建设,单笔融资额 1 亿元(含)以上的,每笔奖励融资企业 10 万元。


5. 上市奖励: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合同、并已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可申请上市前期费用补贴 50 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可申请上市费用补贴 50 万元;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IPO)的企业,企业可申请市政府上市奖励 200 万元。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后,可申请市政府奖励 50 万元;通过资本运作成功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IPO)进行奖励。


6. 投资奖励:我市上市公司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年度募集资金额相当于人民币 5 亿元以上,并将所募资金 60%以上投资于长春市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50 万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长春新区内科技企业。每年新增投资3 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给予 5‰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7. 上市奖励:长春新区内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于在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 80 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挂牌上市公司。


二十八、 甘肃省


(一) 全甘肃省


【依据】


《甘肃省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16〕30 号)


【优惠政策】


对在“新三板”挂牌和战略新兴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 兰州市


【依据】


《兰州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2016 年发)


【优惠政策】


1. 经营贡献奖:在兰州新区设立或引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和其他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兰州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2. 个税奖励:自开业之日起十年内,其高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兰州新区财政以专项资金奖励形式,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


3. 经营贡献奖:金融机构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按其当年缴纳税款在兰州新区留成部分(扣除已获奖励后)的 30%给予奖励。


4. 租金补贴:给予金融机构建房一次性补贴、三年内租房补贴。


二十九、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 全宁夏回族自治区


【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2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 的通知》(宁政发〔2012〕97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 号)


《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4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补助:支持各金融机构在市、县(区)、乡镇设立便民服务网点, 凡在我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生态移民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 所设网点装修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补贴。


2. 减免税款:对新设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年。


3. 开办奖励:对引进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落实按购置办公用房买价比例给予补贴外,自治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开办费补贴。


4. 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 10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 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 50 万元。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 50 万元,对辅导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 万元。


5. 发债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按其发行额度给予每年 2%的贴息。


6. 对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7. 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8.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中介直接引荐我区以外的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自治区鼓励类的“五优一新”等重大产业项目并最终促成落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奖励。


9. 人才优惠:对组织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补贴或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享受自治区支持引进人才相关规定的购房补助和有关薪金补贴待遇。加快建立金融高管人员公寓以及随迁家属、子女入学考学、就业等配套制度,为他们提供便捷服务。外派和引进的金融高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每年往返探亲可按出差对待,对家属、子女每年 2 次—3 次探望可报销往返机票。鼓励外派和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家属、子女定居宁夏。近2 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 25 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或近 3 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 15 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二) 银川市


【依据】


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金融发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 年)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在银川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2. 上市、挂牌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 A 股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0 万元;域外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迁入银川市,一次性奖励 30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50 万奖励;域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工商注册地迁入银川市,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银川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包括主板、创业板),奖励 3000 万 元。


3. 设立“金融机构贡献奖”和“金融产品创新奖”, 对获奖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金融产品团队负责人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4. 人才奖励:对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金融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任职级别,连续 3 年每人每年给予 5—10 万元生活津贴,同时依据《银川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银党发﹝2015﹞20 号)享受相关待遇。


(三) 石嘴山市


【依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石政办发﹝2017﹞81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给予奖励,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 500 万元。


2. 经营贡献奖: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的其他金融机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 80%、70%、60%、50%、40%给予奖励。


3. 房租补贴: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的, 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100%给予补助。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的各类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500 元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贴 50%。


4. 上市、挂牌、发债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石嘴山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前 20 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股票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 5%给予奖励;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 50%给予贴息支持。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发行债券、上市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 15%给予补贴。


5. 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 确定支持政策.


6. 金融人才引进参照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人才引进政策予以落实。


三十、 青海省


【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4〕30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凡在青海境内新设总部性、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以及一级银行业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


3. 经营贡献奖:对新设的金融机构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按 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 个税奖励:对我省新设金融机构或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 70%返还,另有各类民生政策方面的支持。


5. 上市、再融资奖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情况给予 50-200 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按比例给予 100 万元以内奖励;


6.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上市(含 IPO 或借壳、买壳)的, 分阶段给予补贴。


7. 对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等,发生的中介费用按 20%补贴。


8. 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在我省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合伙制企业, 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9. 金融人才奖励与培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2000 万元用于金融人才引进、培训和奖励工作。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督相关方面另行制定。


10. 人才引进:对于我省急需的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创造条件,包括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高考、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为引进急需高层次金融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 贴、安家费等费用,可列入当年职工福利费科目,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一、 西藏自治区


(一) 全西藏自治区


【依据】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藏政发[2014]103 号)


【优惠政策】


1. 各类企业每招用 1 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应届高校毕业生, 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


2. 户籍优惠政策:外省、区、市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凡在西藏自治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产权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二) 拉萨市


【依据】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入区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16 年发)


【优惠政策】


1. 减免税款:经开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


2. 经营贡献奖:在经开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低于 40%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除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企业发展金的形式全额给予扶持;营业税(含营改增)按纳税总额的 40%给予扶持。在经开区落户的实体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除 外),增值税按纳税总额的 55%,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含营改增)按纳税总额 60%以企业发展金的形式给予扶持。


3. 上市奖励: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经开区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4. 入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 人才引进:积极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职位、薪酬以及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落实相应待遇。经开区根据拉萨市落实人才工作意见相关规定,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对引进各类人才优先解决住房。


三十二、 海南省


(一) 海口市


【依据】


《海口市促进和服务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2015〕57 号)


【优惠政策】


2. 开办奖励:对在海口新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于市域内现有金融机构在我市每新增加一个营业网点给予 10 万元奖励。


3. 金融机构可设置两块以上招牌(含 LED 走字屏)


(二) 三亚市


【依据】


《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三府〔2018〕38 号)


【优惠政策】


1. 开办奖励:新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新设在三亚纳税的营业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2. 上市奖励:对境内外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奖励 30-50 万元。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成功通过股权交易方式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 0.5%给予奖励(不超过50 万元)。对当年推荐 30 家(含)以上企业挂牌的中介机构,给予 20 万元以上奖励。


3. 发债奖励: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 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4. 个税奖励: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每年按交缴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 50%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不在三亚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自愿将工资关系迁移到本市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 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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