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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报酬算入工资总额吗(劳务工算工资总额)

我们这一行,真是干到老学到老,干一天和尚就得撞一天钟(干一天学一天)啊。




持续学习、终身学习是标配!




今天有朋友咨询,其所在某国有企业受经济效益等影响,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比去年下降较多,需要想办法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裁减人员,不行;真的普降工资,很难。


怎么办?


企业想出了把一部分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其工资可以不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这样岂不是皆大欢喜!但是具体可行不可行,还拿不定主意,于是就找我来咨询。




绝大多数人都在乎自己的工资收入!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意义和管理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是实行预算管理的。


每一年度国有企业员工能够拿多少,首先其总额是受限的。企业每年度围绕自身的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国资委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大家看到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和管理了吧。




对工资总额进行管理是国企管理的重要内容




最新的央企、省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2010年5月发布、目前已经被废除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看来,这个文件中劳务派遣用工工资是应该计入企业劳动报酬总额管理的。


但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12月发布了最新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这一规定竟然调整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今年5月印发了《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其第三条规定和央企完全一致。


请大家和我一起读关键词:


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职工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范




劳务派遣用工的性质

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吗?


很明显,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才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这样看来,通过将一部分本单位的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形式,确实可以起到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作用。




实行劳务派遣,不能降低职工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

实行劳务派遣,就可以万事大吉吗?


很显然,并不是这样的。


  • 和员工解除现有劳动合同,很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既然将现属于本单位的一部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势必需要和这些员工解除劳务合同,员工重新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和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等。


这就需要向员工做必要的思想动员,必要的承诺,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及更严重的不良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相关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笔账也需要好好算算。


  • 劳务派遣只能是辅助性的、补充性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里说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大家看到了吧,这些都不是你说派遣就能派遣的。


并且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所以,我们的国企也需要算算这笔账,看能不能满足法律的规定。




让每个人都人尽其才,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希望我们的管理者什么时候都不要忘了初心,不要忘了要善待那些坚守平凡岗位,默默奉献的劳动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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