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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可以盖公章吗(股权协议书需要盖什么章)

房地产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保证,是否要担责?


——房地产企业合规


胡晓芬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问: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房地产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关于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担保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可知,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只要经法定程序(出具股东会决议)即可。本案项目开发公司提供的担保经过了100%股东表决出具了股东会决议,担保有效。


观点二,认为担保无效。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 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显然有违《公司法》的前述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担保无效,并不意味着A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将根据甲丙及A房地产公司是否有过错,来确定A房地产公司是否要担责以及担责的比例。


笔者倾向于观点二。


【合规建议】


为保障股权转让方的合法权益,要求有能力的个人或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最好是资产抵押或股权质押,以便能确保转让方对相关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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