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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分别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募投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第一个全国性的规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创投行业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资料。对比2005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形式结构内容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此次文件明确了【募】的管理,如果创投办法针对的是直投,那么这次的通知更倾向于私募股权基金。




下载完整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提取码:lygs


https://pan.baidu.com/s/1UHQYM9F5AjyISotJNc0R9w




划重点:




【设立管理】




  • 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 可以自己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资金募资】




  • 只能以私募方式,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
  • 只针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 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 投资人可以采取承诺制,也可分期缴付,但只能以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 投资人数要穿透,如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投资要求】




  • 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 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制:包括投资风险控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对关联方的投资,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 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 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资金托管】




  • 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 托管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备案管理】




【监管处罚】




  •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 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不符合运作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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