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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地税有奖励(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支付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给退休员工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可计入企业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的上述所得为免税所得,支付时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他省份类似)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


Ø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O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Ø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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