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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真实案例分析)

资讯速览

1.优酷诉投屏软件不正当竞争获赔86.5万元


3.因与“喜茶”商标近似被无效,商家起诉国知局


4.中国“乔丹”起诉“AJ”球鞋贩卖商


5.“德力西”字号纠纷再起,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近似


6.华为在美起诉Verizon、思科、惠普专利侵权


7.苹果与LBS就Apple Maps侵权案达成和解



1.优酷诉投屏软件不正当竞争获赔86.5万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围绕免费观看VIP视频资源、屏蔽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悉,被告深圳市万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凯达公司”)经营了一款名为“电视控”的软件,可以将手机中播放的视频投屏到电视观看。被告将优酷网的视频内容投屏到电视时,屏蔽原视频片头的广告,且普通用户也可以直接观看优酷网VIP视频资源。故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万凯达公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优酷诉称:


优酷是新媒体平台优酷网的经营者。主要经营模式为向终端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同时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发布服务,对用户点播的网络视频投放贴片广告,付费会员用户可观看没有广告的视频内容。此外,为在移动客户端市场份额的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大的竞争优势,优酷对通过手机网页访问优酷视频设置了播放时长限制的技术保护措施。用户安装“优酷”手机客户端后方可完整播放视频,并能在连接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后,实现投屏播放优酷网络视频的功能。


被告开发的应用软件“电视控”向用户提供优酷内容视频可去除广告,破坏手机网页播放时长限制,破解VIP视频资源,投屏到电视机端播放完整的优酷视频内容。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广告发布服务的正常运行,攫取用户流量,挤占下载量和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广告费收入、会员充值及软件下载等流量减少的系列重大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请求法院判令万凯达公司停止通过手机软件“电视控”去除优酷网视频广告,破坏优酷网手机网页播放时长限真实制,破解优酷VIP视频资源,通过电视投屏播放“优酷”视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00万元(含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万凯达公司赔偿优酷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65000元。


万凯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一方面使优酷从视频播放中可获得的广告收益减少,另一方面使优酷可获得的VIP充值费用减少,而这两项费用均为视频网站重要的收益来源,一旦失去了这两项收益将会致使网站经营难以持续。被告的行为干扰了优酷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优酷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对优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五粮液”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遭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集团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五粮液集团于2011年1月1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该商标国际分类为“33-酒”,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


“七粮液”商标申请多坎坷


据了解,五粮液集团申请注册“七粮液”后,“中原七粮御液”、“中原七粮福高”、“中原七粮坊”商标注册者高某认为,五粮液集团申请注册的“七粮液”商标与其注册成功的商标近似,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份,商标局作出“七粮液”商标异议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五粮液集团不服商标局的裁定,遂于201真实2年12月份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最终认定争议商标“七粮液”不能核准注册。


五粮液集团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集团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集团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粮液集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高某及其侵权控股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粮液集思科团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五粮液集团的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粮液集团的商标策略


事实上,五粮液集团近年来因商标侵权问题提出过多起诉讼。其中最为引华为人关注的是甘肃、北京的两家公司因生产、销售的产品带有“九粮液”标识,被五粮液集团告上法庭。而该案件最终也以五粮液集团胜诉,侵权方赔款并停止销售标有“九粮液”侵权案文字或突出标有华为“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而告终。


此外,五粮液集团也积极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2017年10月,五粮液集团申请了注册号为27098460的“七粮液”商标,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无效”;2018年8月,又申请了注册号为32802358的“七粮液”商标,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2020年1月,五粮液集团再次申请注册号为43871401的“七粮液”商标,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等待实质审查”。此外,五粮液集团还于2案例017年11月申请了名称为“七曲七粮液”的商标,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商标已注册”。


3.因与“喜茶”商标近似被无效,商家起诉国知局



网红奶茶品牌“喜茶”起源于广东江门一条名叫江边里的小巷,原名皇茶ROYALTEA,由于无法注册商标,故在2015年全面升级为注册品牌“喜茶HEYTEA”。据悉,“喜茶”隶属于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西西公司”)。2014年起美西西公司陆续注册了“HEYTEA”、“HEYCHA”等多枚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茶馆等服务上。


2017年7月,广州创业咖啡有限公司(下称“创业咖啡公司”)申请注册了“HEY”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2018年7月获准注册。该枚商标以字母“HEY”为主体,字母上绘有多个或坐或卧的人物。


喜茶系列商标


诉争商标


美西西公司认为创业咖啡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其在2017年创作过的“HEYTEA”插画极为相似,遂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的商标权及在先著作权为由,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经审查认为,美西西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享有“HEYTEA”插画的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HEYTEA”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由于争议商标与喜茶商标都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近似商标,于是对争议商标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创业咖啡公司因不服国知局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4.中国“乔丹”起诉“AJ”球鞋贩卖商



提到“AJ”(Air Jordan)系列球鞋,大部分的体育爱好者可能都不陌生,它是美国耐克公司旗下以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球鞋。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两件因销售“AJ”球鞋但标注“乔丹”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据悉,位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在国内享有“乔丹”注册商专用权。因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酷买网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下称“亚马逊”)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了“乔丹”字样,侵害了其就“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乔丹公司将酷买网公司、亚马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知识产权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主张,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在销售“AJ”球鞋的过程中使用“乔丹”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AJ”球鞋时使用“乔丹”是基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授权,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案例。


5.“德力西”字号纠纷再起,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近似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有关“德力西”企业字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力西集团”)的“德力西”商标在电气、开关行业长期以来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前提下,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侵权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责令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作出决定,并驳回原告有关本案所涉民事争议和案例分析行政争议应一并处理的请求。


“德力西”字号引纠纷


据了解,国内电气行业龙头企业德力西集团于2000年9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于2001年1月变更为现名称;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于2014年5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德力西集团


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


2016年6月,德力西集团以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与其企业名称近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案例分析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请求其责令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2017年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就该申请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企业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故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驳回了德力西集团的请求。


德力西集团认为该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原国家工商总局撤销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请求判令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停止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德力西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力西集团的字号为“德力西”,德力西联合开关公司的字号为“德力西联合”,“德力西联合”与“德力西”二者均包含“德力西”,且“德力西”属于不具有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而“联合”则属于显著性较弱的固定词汇,“德力西”与“联合”相比,“德力西”在“德力西联合”中的显著性更高,“德力西联合”相对“德力西”也未产生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应认定“德力西联合”与“德力西”二者构成高度相近的字号。


据思科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6.华为在美起诉Verizon、思科、惠普专利侵权



据报道,华为近日针对美国最大无线通信运营商Verizon、信息科技公司惠普(HP)和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思科(Cisco)等多个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了解,华为在全球拥有8万项专利,仅在美国就拥有1.1万个专利,这些专利很多都与移动网络相关。


华为称,Verizon拥有从思科和惠普手中收购的华为技术和产品,华为要求Verizon支付数百项专利的专利使用费。


事实上,华为此前就一直试图与Verizon就专利使用费进行谈判。2019年6月份,华为要求Verizon支付超过230项专利的许可费用超10亿美元。据悉,这些专利涉及到了Verizon的20多家供应商公司的网络设备、物联网等诸多领域。遗憾的是,双方至今无法就许可条款达成一致。


今年2月份,华为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和西区法院向Veri侵权案zon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Verizon侵犯了华为在美国授权的12项专利,同时要求Verizon就其专利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


7.苹果与LBS就Apple Maps侵权案达成和解



2019年4月,L知识产权BS在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苹果地图侵犯了其专利授权公司拥有的专利。


LBS认为,苹果地图和包括该应用程序的设备侵犯了其在美国拥有的名为“情景信息系统”的专利(6,091,956号美国专利)。该专利申请于1997年,涵盖一种“向移动计算机及其用户提供有关地点和事件的服务和时间关键信息的无线系统”,并特别提到了旅行和过境时间、交通状况、附近景点和用户的当前位置。


此外,LBS强调苹果至少从2009年起就意识到了这件专利的存在。


据悉,双方已于近期达成和解并签订许可协议,并提出了撤回诉讼及相关上诉的动议。法院已经批准了这项动议并允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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