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废止和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取消,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层级的下放,有关非危化品柴油(闭杯闪点>60℃)的监管问题又在基层引发热议。请问,无证无照从事非危化品柴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应如何实施处罚?
【参考意见】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现状:批发取消许可,零售下放许可审批层级但继续实行许可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附件第183项目名称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2006 年12月4日商务部以第23号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至此,在成品油经营领域形成了“批发取消许可,零售下放许可审批层级但继续实行许可”的模式。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批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处罚
由于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已经取消,因此只需领取营业执照即可从事柴油批发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批发经营活动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既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又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实施处罚的依据
由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并未取消,而只是审批层级由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因此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仍需取得许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既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又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以及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对“有照无证”和“既无照又无证”从事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一直以来,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危化品成品油(柴油)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作出过处罚规定,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有照无证”和“既无证又无照”从事柴油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此前,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2019年第1号修订》)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商务部门有权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柴油零售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被商务部废止后,对“有照无证”和“既无证又无照”擅自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商务部门也没有了处罚权,自此对此类违法行为已进入“无处罚”时代。
笔者呼吁:商务部作为成品油主管部门,面对“实行许可制度,但一直以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这个“全国唯一”的尴尬,应该主动作为,主动补课,尽快启动对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一个能够对无证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尽快结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各部门对无证经营非危化品成品油违法行为都无法实施处罚的尴尬局面。
当然,在对无证经营成品油进行监管查处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出台之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无证经营非危化品成品油违法行为实施监管的部门仍然是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实施行政处罚之外的监管措施,认真履行成品油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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