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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什么意思)


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


目录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概念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2、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


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五)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六)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直线法(一般规定)


2、加速折旧


3、一次性扣除


(七)计算折旧的时间


二、无形资产摊销


(一)无形资产概念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五)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1、直线法


2、缩短年限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一次性扣除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加速摊销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制造业企业税前摊销


(七)土地使用权摊销有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2、当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少?


三、生物性资产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四、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折旧(depreciation)


是指资产价值的下降,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折旧一般指固定资产的折旧。


摊销(Amortization)


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它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一般指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下表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管理用房


钢结构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低于50


砖混结构


不低于30


砖木结构


不低于30


简易房


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


不低于8


构筑物


不低于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6


办公设备


不低于6


车辆


不低于8


图书档案设备


不低于5


机械设备


不低于10


电气设备


不低于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不低于10


通信设备


不低于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不低于5


仪器仪表


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


(五)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六)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直线法(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加速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一次性扣除


2014年1月1日起:(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行业


规定资产


折旧方式


备注


所有


行业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扣除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取加速折旧


2014年1月1日后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扣除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


允许一次性扣除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计算折旧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无形资产摊销

(一)无形资产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无形资产的特征:①不具有实物形态②具有可辨认性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五)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主要有如下四种方法:


1、直线法


也是最基本的法定摊销方法,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缩短年限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3、一次性扣除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2020年最新专门为海南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4、加速摊销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也是2020年最新专门为海南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制造业企业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土地使用权摊销有关规定


实务中企业很少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很多情况是与地上的建筑物一起确认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1、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当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多少?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土地使用权用途


计价方式


摊销方式


购入用于自建建筑物




按照土地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


外购价款可分配


按照土地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外购价款不可分配


同建筑物一起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外购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账面价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无需进行摊销


三、生物性资产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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