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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工资支付规定(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是尽量对工资进行结构拆分。就是将工资确定为基本工资、各种补贴等福利待遇。不要直接约定月薪多少,即便是死工资无提成的工作岗位也要进行工资的结构化。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有利于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凡是在私自扣罚员工工资被仲裁起诉吃过亏的老板都应该明白我的意思。


(本段是题外话,可直接跳至下段)关于加班费问题,笔者比较犹豫不知该讲否?虽然加班干活就要支付加班费是基本法律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费用,但是在实践中却极少有单位能够落到实处。且不说每天正常的八小时工作之外加班的费用,即便是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也很少有单位能够正常支付加班费。笔者认为除了文化因素外,还有就是受到双方供需关系的影响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等因素。同时也与我们国家的大的经济环境有关,我们正处于社会财富快速积累的阶段,尽管很多企业已经很富裕了,但是这种红利还没有传导到劳动者手中。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进而导致双方供需关系的变化,依法支付加班费将是大势所趋。笔者记得十年前,南方很多工厂的员工渴望加班,因为有加班费。当劳动者的财富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时,就会寻求精神生活而放弃加班,但是订单量如果急剧增加,就有迫使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来激励员工加班。


在劳资双方能够和谐相处时,即便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双方也一般不会有纠纷。但是当双方存在矛盾后,劳动者就会严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把欠他的给他吐出来。因此在劳动纠纷中,除了涉及经济补偿外,还经常涉及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关于计算加班费的倍数规定。如果加班时间较短、天数较少,则单笔计算即可,但是如果涉及较长时间的加班费计算问题,就需要将相应倍数的加班时间单独计算,然后依据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加班费金额=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天数×相应倍数


每日加班费基数=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天


加班天数=实际上班天数—【正常年工作日(365-104-11=250天)-请假天数】


如果计算每月的正常工作天数就用250÷1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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