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1年11月30日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照《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工商业电网2020现行-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收费标准知》(鄂发改工商业价管〔20湖北省20〕439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自目录2021年商业11月30日起,仍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也未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默认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商业。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湖北省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用电交易,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四、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用户湖北电价用电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价。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国网湖北省电力现行有限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收费标准布次月代理购电价文件格等相关信电价息。
五、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文件、已直接一般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组成。
六、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目录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符合湖北省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湖北政策执行范围的,继续执行现行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
国网湖北省一般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责编:张隽、荣先明)